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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新政违背安居梦初衷

2017-10-17 18:06:21发布60次查看
2013年3月1日实行的住房公积金新政,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际上,都与住房公积金的安居梦初衷完全违背。形式上,住房公积金由6个月改成1年,这不仅抑止了大量的住房刚需者,而且对于投资投机性购房完全起不到任何的打压作用,因为大部分投资投机性购房本身是不缺乏资金的。再者,对于购房者的收入水平完全以公积金系统显示的工资收入水平来决定,这一条本身从现实上完全讲不通,因为大家都知道,现代企业对于薪酬激励机制都十分重视,低基本工资高绩效工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而公积金中心显示的工资水平,一般仅仅指购房者的基本工资,而目前公积金中心实行的这一新政,明显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调查和研究,缺乏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实际上,不少的购房者都是可以提供相关的缴纳期限和收入证明的,但公积金中心仅仅以系统不支持为由,拒绝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批,没有体现作为一个公共服务部门人性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没有体现法律法规它最基本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基本特征。住房公积金的唯一目的是帮助中低收入阶层,在他们可以付清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去帮助他们实现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最基本的安居梦想。而在目前的新政下,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试问,目前的新政出发点在哪里,依据在哪里,充分的调研和群众意见征询在哪里,新政的初衷究竟是什么?因此,强烈要求充分调查研究并在足够征询群众意见的情况下,作出最公正,最合理,最经得起实践考验的决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的规定,2013年2月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长金管委[2013]2号文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性、合理性、保障性,惠及更多百姓,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持“保一限二禁三”的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支持中低收入者购买保障型、改善型住房,解决家庭自住房基本需求。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2008年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缴存年限为1年,为让缴存者积累更多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更多的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同时督促缴存单位与缴存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次管委会将缴存年限又恢复到1年。
2、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为简化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加快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速度,以及明确偿还能力的真实性,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回收,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将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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