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诉 讼
首先祝愿市长.区长及各位上级领导2015年中秋快乐!
原告:左锡金(曾用名左锡钦)男 1968年2月25日 汉族 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32号锦园小区2栋201号
1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办事处; 主任; 聂文涛. 地址桂花路与车站南路交乂口。电话;13308412508
2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区长;张能峰.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与香樟路交乂口。电话85880002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补交原告“住房公积金” 。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恢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身份。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2被告加强对下级的监督. 管理. 防止有今不止的行政不作为。
事实和理由
1. 因被告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国家政策,退伍【伤残军人】不能“一刀切”的退伍【伤残军人】军人,而原告系:部队因公伤残,“首都忠诚卫士” 的荣誉军人。于2006年2月22日下文左发[2006] 8号.给我. 把我调整到湖橡社区物业. 并承诺继续享受社区党总支书记的福利待遇,直至退休作保障[财务可核实]。
2. 因被告1989年6月4日在北京武警防暴队因“工伤”送医院抢救输血过程中感染病毒性肝炎(丙型)并发hcvrna为阳性,肝部出现囊肿,脑外伤综合症,疤痕增生。现病情加重复发需长期注射:佩乐能-聚乙二淳干扰素(每支人民币1128元)来维持生命. 预计治疗费人民币拾万元【以用7.3万】有医院证明. 如果没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后续工伤复发治疗将成为空话。
3. 依据‘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合文; 长民发[2014]33号.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办公室; 雨办法[2015]25号. 文件精神. 左家塘街道办事处应该参照执行. 而不是虚设一个没有任何申报. 备案登记的社区物业办来抵触上级文件精神。
4. 第二被告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 管理. 防止;行政不作为’。
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上诉讼请求。
此 致!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左锡金
2015年 9月 27日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已在法院走程序的事件,我信箱不做重复处理及回复,请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感谢您的来信及对信箱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