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
市长您好:
本人姓名代衍森,男,生于1949年8月26日,现年63岁。
1963年进入湖南省体育学校;
1964年调入湖南省体委体操队;
1971年因文化革命期间的错案下放到衡阳煤碳下属的常宁松柏红旗炼焦厂劳动改造;
1975年平反后落实政策,调入衡阳市体委任体操教练员;
1982年,因带队成绩突出(在衡阳任教时所带的男子体操队在省运会上几乎囊括金牌,带女队时,同样在省运会和全国体校体操赛上获得多枚奖牌)被长沙市体委作为优秀教练员引进至长沙体委任体操教练员;调入长沙后,所培养的男子体操队运动员在省运会上几乎包揽了金牌。
1987年,因本人想下海经商,但领导不同意,当时赌气写了一份离职书。此事长沙市体委一直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正式通告本人单位的结论,下文件,登报,办理相关的退职手续等)。
在经商期间,我仍没忘记自己是一个体育工作者,多次赞助市里,学校和各单位的体育活动(如长沙市体委举办的幼儿体操赛和长郡中学体育经费紧张,我都给予过体育器材和经费赞助,以及诸多厂矿单位的体育活动给予物资上的赞助支持),这一情况,在当时的体坛周刊和湖南日报上都予以报道过。即或市体委有需要,我亦当尽力而为(如司机班当年购车缺款,我亦协助解决),总之,经商期间,我一直在关心和支持长沙体育事业的发展。由于本人在10多年前的一次投资失误,导致几乎倾家荡产,欠债累累,成了无产无房、无收入、无人管的四无人员。如今,我已年介63岁,社区和劳动人事部门告诉我不能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如安居或廉租房,医保、养老保险等)都不能参加,并告之要我回长沙市体育局解决退休和各项生活保障问题,理由是如果当年单位没有作出相关的结案及办理相关手续,那么编制和档案都应该还在长沙市体育局,属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况且几十年的工龄也在体育局,只能回原单位办理解决相关问题。我曾于年满60岁时给长沙市体育局体操学校写过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但没有结果。今年8月,我又给长沙市体育局写了一份报告,但被告之本人的档案找不到,编制也早就没有了。恳请领导根据我几十年的工作成绩,以及培养了大批体育人才(如世界冠军,现省体操中心主任李敬,省体操队的主教练麻文革,长沙市体操学校校长吴小兵,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体操教研室主任许常芳等),为体育事业所作出的贡献,准予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盼市长能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我晚年的关怀和温暖,不甚感激。
致礼!
申请人:代衍森(15173182680)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长沙市体育局关于《请求办理退休手续》的回复
代衍森同志:
您好!
您给市长信箱《请求办理退休手续》的信函已收悉,现就您信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在体育局退休问题
按照您信中反映问题,经查阅档案和走访原长沙市体委主任刘治华、副主任宋白其及当时机关知情领导,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
您1982年调入原长沙市体委所属长沙市体育学校工作后,于1985年5月1日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停薪留职承包了原长沙市体委综合服务部经营,时间为两年。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下文严禁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1986年4月长沙市体委综合服务部关闭停业,人员分流,长沙市体委于1986年5月2日通知了您回长沙市体校报到上班,您本人未服从分配,自己在外经商。经组织多次催您返回原单位工作未果,1987年8月24日您向组织递交了离职报告,自动离职在外经商。1987年9月1日长沙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精神和劳人计(1983)61号文件关于“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的精神,作出了对您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长体字[1987]03号),《决定》已送达了当时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和市人事局,也通知了您本人,您个人档案中已有记录。
因您是自动离职,您已不是我局在职在编人员,所以不能按在职在编人员从长沙市体育局办理退休,如何办理退休手续,建议您咨询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二、关于您的个人档案
经查,自您自动离职后,因当时通信不便,单位无法联系上您,您又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当时,长沙市体委未将您的个人档案转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现仍由我局档案室代为保存,不存在丢失现象。
您是我局的一名老体育工作者,为长沙市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我们向您致敬!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有问题请与我局(组织)联系(局办公室信访接访电话:82930690,人事处电话:82930651)。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