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岳麓区天顶乡川塘村的村民,属于户口未外迁的“出嫁女”,在以往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其他利益分配时,我村组通常都以“户口留在本村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与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的村规为由,取消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分配资格。这样的村规明显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如果在以后的集体利益分配中又以这一老的村规为由,侵害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们该如何维权?乡政府是否有权对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村规民约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纠正,促进分配的合法、合理、规范?乡政府能否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这一纠纷的发生呢?(现在征收补偿款已拨到乡政府,还未发放到村组,乡政府是否可以预先截留部分征收补偿款,以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现在出嫁女的经济利益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我市是否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进行指导分配和管理?
来信收悉,集体资产拆迁补偿后的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不知你村是否已召开类似的会议,如果没有召开,您可以要求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