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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润多对我的补偿问题

2018-2-28 8:50:12发布14次查看
尊敬市长及负责同志;你们好!
我叫杨继红,从2007年6月至2009年8月到家润多千禧店从事高压配电值班工作
2009年8月,因家润多要减员增效,我们全部临时工就下岗了.
在家润多工作期间,家润多没有和我们签任何合同,以及保险之类东西,还收取了我们的押金.每月还要工作243个小时,工资也就800元一个月.
我现在向家润多提出来,给我二年的补偿金(也就二个月工资),我也是按劳动法要求提出来的,他们都答应,按劳动法的话,我不知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希望市长及负责同志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做主,给我们一个公平的待遇.
家润多这种违反<<劳动法>>的做法是不是也是违法呢!请领导做主纠正他们这些违法行为,给老百姓一个公正.
谢谢领导百忙中看我这封信!希望能尽快得到答复!
再一次谢谢!
你好,如你与家润多有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应当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当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如因单位违反劳动法提出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你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本人两个半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电话:84446569,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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