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电动车到韶山路口时,交警立即用命令的语气叫我们下车,然后叫了没有穿交警服的人先把电动车没收,然后再跟我说我非法载人,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不知道电动车不能载人,我是违反了交通规则,但执法部门也必须先告诉我原因然后再收车吧,不然太没有法律了吧!最让我气愤的是我到雨花区交警大队的时候,居然门口就有人骑电动车载人去停车场拿车的。到了交警大队里面,说要我搞什么拓印,我打听后拓印还要交钱,而且是没发票的,而且罚款要四百,乱七八糟的加起来差不多就六百,你说这钱对于一个没工作的人来说是什么感受,法律有规定这种罚款么?我想这是在逼人走极端路!!请给我们这种平民一个公平!!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据调查了解,我大队是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希望您依规接受处理,如有诉求,可来我大队法制办进行反映,处罚依据如下: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
(二)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长沙市已于2009年10月10日起停止了超标电动车自行车的备案并免费领取号牌,根据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正案相关规定,未悬挂号牌的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公安交警部门特依法暂扣车车辆。
(三)《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正案)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车辆正前方。第九款规定:电动车可心搭乘一名六周岁至十二周岁且身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第一十九条规定: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第二款: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第四款: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且超过十二周岁的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的。
(四)投拆人所称拓印费,拖车费,停车费,因此事系施救公司的公司行为,与我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