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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到现在向国企讨要工资也这么难!!??

2018-2-26 11:11:16发布1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你好。本人周镕锐,女。2006年于ems公司就职。就职2010年3月5日交辞职报告离职。就职近11个月,工资1200,除去保险大约1060。感恩当年国家搬布硬性政策下来,我们这一大批没签合同的劳务工有才签上合同。就职三年多从来不见工资条。加班没加班,领导放话说是才是,否则不论加多晚,不论是不是节假日休息日既无加班费也无补休。但是职工如果有事请假,或是有个三病两痛,对不起,事假100元病假50元。该公司重点项目部负责人不止一次开会的时候威胁我们:你们不要以为ems是不会主动开除人的,大凡不听我调排的,我把他安排到最苦最累的地方去,让他自动走人,我们ems不会给他多出一分钱!
2009年2月做了个计录,除去国家法定休假7天,有11天晚班,再加上一个通宵班连做一个半白班。关于加班费,上级回复给我们的是;ems从来没有加班费这一说。由于家住女子大学,工作的地点在麓谷,当地的公交车最晚一趟在9点,因加班无法赶上回家,常常需要打计程车回去,加之地方偏远不安全,这样的倒贴钱的工作无法再继续下去。于今年3月初辞职。打电话给现ems部门负责人付勇讨要工资,该领导以根据公司文件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为由,要扣我2月份的工资。既然自已都不遵守劳动法,你又凭什么理直气壮的来要求别人遵守。经交涉,该公司有关领导答应发放工资及加班费,可是直到如今,我的工资折上连一个子也没看见。
我真的很不明白,为什么这些ems的领导们一餐可以挥撒千金,可是面对职工的应付工资上却如此吝啬。我们的要求也有发放给我们个人的劳动所得啊,不过他们是花销的九牛一毛啊。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力,让ems可以如此理直气壮扣住我的血汗钱呢。只盼市长能主持公道给我一个明白。。。。。
一个平头百姓的无奈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你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可根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进行投诉,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为84428020,地址在长沙市口腔医院对面犁头街17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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