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经营部“被抢事件”法律定性的质疑
长沙市各级公安领导:
今年元月8日下午15时左右,我店正在正常经营之中,突然岳阳市传福小吃店老板李某带着二男一女闯入我店强行抢走我店总价值六万余元的机器11台,在其实施抢劫过程中,我店员工上前阻止,被对方人员猛力推搡,并用铁质椅子制住,只能眼巴巴的看着对方在光天化日之下抢走我店机器,扬长而去。
事件发生后,四方坪派出所接警人员赶到,但抢劫歹徒已经驾车逃离,警方人员在大致了解部分情况后协同本人一起返回警局。
在四方坪派出所,警方向本人详细询问了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之后,将本店被抢事件定性为“经济纠纷”决定不予立案侦查和追究岳阳李某的抢劫行为。
关于岳阳传福小吃店老板李某,此人曾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店购买过一台饺子机,该台饺子机售价为11200元,两个月后,即2010年12月29日李某打电话给本人说该台饺子机出现故障要求派人维修,本人立即向广州机器生产厂家申请,元月4日厂家派遣的技术维修人员到达岳阳李某家开始对其购买的机器进行维修直到元月7日晚,元月8日上午厂家技术人员返回广州工厂,当日下午李某便带人对我店实施了抢劫,可以说,李某在抢劫我店之前与本人经营部没有任何纠纷与冲突,我们的关系,仅仅是正常的“买卖”关系。
如上所述,本人认为四方坪派出所将岳阳李某的抢劫行为定性为经济纠纷是不合理的,有失妥当的。假设,本人到长沙国美电器购买了一台价值一万元的电器,使用两个月后,电器发生故障,国美电器派人过来为我维修,可是我对其维修结果不满意,我立马就雇人到国美电器商店里将国美价值6万元的电器抢回家里,然后告诉国美电器的老板说,你的电器给我造成了损失,你必须拿50000万给我来赎回你们的电器。请问我这种行为可以定性为“经济纠纷”吗?
如今,岳阳李某正以以上方式向本人索要价值远远大于其所购买的机器价值的五倍金额的赎金(5万元)。我不明白,像这样明显的抢劫与敲诈犯罪行为,公安局怎么可以袖手旁观呢?
诚请各级公安领导给予重新审视和定性本次抢劫事件,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
报案单位:长沙市开福区固利食品机械经营部
报案时间:2011 年 1 月 8 日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及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对于您的情况,分局局长十分重视,已责令分局四方坪派出所调查核实此事,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再次感谢您的来信,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