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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湘绣城的物业--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2-25 6:07:08发布32次查看
史上最牛的黑物业公司--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沙湘绣城住宅小区的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物业),是长沙县也可能是长沙市甚至于是湖南省最牛的黑物业公司。说到宝地物业就不得不提起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为这两家单位是一脉相承,血肉相连的父子关系。从2006年起宝地物业的老子开发商就无证(无物业管理资质和收费许可证)经营向业主们私定价格乱收费,收了业主们的物业管理费连发票都不出具,只给开收据,涉嫌重大偷漏税。
到了2008年开发商为了避人耳目,表演建管分离的秀给业主们看,于是就要属下的物业管理部升格成为宝地物业公司,表面上看这是两家不同的企业,对上级行政部门有了交待,湘绣城小区实现了建管分离,对业主也忽悠了一把,湘绣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有了一个专业的公司。
可宝地物业自2008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以来,还是沿用其老子开发商的套路,收物业管理费不开具发票,只开收据。同时也多开了一条财路就是收取业主们停车费,收费标准自己订多高就是多高,手法与开发商私定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一样。宝地物业开业经营以来,也没有什么资质证书,它也不愿意去申领资质证书,因为,即使宝地物业拿到了资质证书,那么第一年它只能是在长沙市和湖南省的四级物业资质等级中去选一个,长沙市的四级物业资质等级的收费标准是0.2元/平方米,湖南省的四级物业资质等级的收费标准是0.3元/平方米,这两个收费标准远低于宝地物业成立之前的0.45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如果宝地物业辛苦半天申请一个资质证书,却要将收费标准降下去三分之一,这样的傻事能干吗?这种不划算的经营和买卖,宝地物业是绝对不能做的,不仅要亏本,而且传出去还是个笑话。既然老子是偷漏税和乱收费都收了二年,也相安无事,那这个做儿子的理应也可以在老子的庇荫下继续违法经营。反正有老子能摆平县地税部门和县物价部门,就是县房屋产权局和县工商局要来查处干涉,摆平这些部门也是小菜一碟。
就这样宝地物业也和它老子一样干起了偷漏税和乱收费的勾当,在2009年,宝地物业又以亏损为由私自又将物业管理费从0.45元/平方米提高到了0.60元/平方米,没有遇到多大的阻力就实现了乱收费的升级,对于那些对涨价有意见以拒绝交物业管理费来对抗的业主,宝地物业祭出一招“捆绑收费”使得不少业主对这一招颇感头痛却又无可奈何。不少女业主去购买水电费时不得不邀几个业主同行去对付宝地物业管理人员强词夺理的谬论,而宝地物业是一视同仁,不管你来的是男业主还是女业主,一个还是几个,凡是查出来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一律限制购买水电费的数额。缺德的是,宝地物业还显得很宽容和大度,你业主不交物业物理费,我们不会粗鲁的去停电和停水,只是你只能买50元的水电,想要多买就要交物业管理费才行。对于宝地物业捆绑收费的下三滥手段,部分业主们只能是屈服于这种流氓式的淫威之下。认可他们的加价“合理合法”。
宝地物业的偷漏税和乱收费的违法经营还不算很牛,宝地物业牛的本色体现在上级行政部门来查处时是和查处后的继续违法经营,而且宝地物业还“牛”得让一些执法部门不敢前来查处它的问题。
我算了一下,对于有权来执法查处宝地物业的违法经营的县一级行政部门有下列这些单位:
1.县地税局可以查处其偷漏税;
2.县物价局可以查处其乱收费;
3.县工商局可以查处其无证经营;
4.县房屋产权局可以查处其无证经营、乱收费等;
5.县城管局可以查处其无证经营;
说以上这些单位有权查处是因为有法律条款规定这些部门可以依法查处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在这里就不一一搬出法律条款来一一对应这些行政部门的责任范围。因为,举报信上就列举了许多条款,但这些部门的领导接到或在县长信箱看到举报信后不是装做没有看见就是将责任推诿到了别的部门。
上面的5个部门,只要有一个部门能依法秉公办事,那么,宝地物业也就牛不到哪里去了。就拿地税查处宝地物业的偷漏税来说,县地税局来查处宝地物业时,宝地物业就不断的开出收据继续偷漏税来顶风作案,这本应要加重处罚才对,可县地税局的官员则以“教育”为主。在地税局的查处结果中只有一次罚款,是在业主举报和电视台曝光以前的2009年4月12日曾经对企业罚款600元。而在此次业主举报和电视台曝光以后的行动中,县地税局应该在前一次查处罚款之后,对于宝地物业的知法违法更要加重处罚才是道理,可在此次业主举报和电视台曝光以后的行动处理结果中寻不到罚款两字,有的只是补交税款。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不是袒护是什么?
宝地物业牛就牛在这个地方,业主和媒体没有举报时,地税局查到偷漏税,交600元了事,倒是业主和媒体举报和曝光后,不断的偷漏税却不交分文罚款。更牛的是,不仅不交罚款,而且还可以额外从地税局拿到正式的发票继续违法经营,牛就牛在这里,这就不得不让众多业主折服在其牛威之下。
县地税局的官员居然还说此等行为不算是袒护宝地物业,哦,这不是在袒护黑物业,而是在支持小区经济的发展及小区稳定的生活秩序才对。看看,宝地物业牛到能让一个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置国家税收政策于不顾去庇护黑物业的利益。将本应罚没和罚款到的国库资金就这样做了人情而流失了。
本人不想断章取义,现在将县长信箱中地税局的答复转于此文中,大家看看地税局的答复就明白举报前和举报后的两次处理结果中的差别在什么地方?
县地税局的答复:
(长沙县局于2009年5月12日就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不开发票事项受理业主举报并接受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采访,5月13日县局稽查局进场稽查。
根据目前了解情况,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2008年4月21日取得税务登记证,在湘绣城进行物业管理。该企业开业以来未进行纳税申报,未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业主举报和电视台曝光以前,地税一分局已于2009年3月19日对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并于2009年4月12日对企业罚款600元。5月12日地税一分局再次对该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
5月13日稽查进场以后,责令企业清理前期财务、发票等涉税资料,自行申报前期应纳税款,并严格强调停止使用非法收据,收回前期已开具给业主的收据换取正规地税物业发票。稽查局于2009年5月18日、5月19日前后2次前往该企业进行帐务查询,由于该企业确实于5月23日--29日承办全国民间艺术山花奖和湖南省旅游工艺精品博览会,短期内缺乏人手配合稽查工作,稽查局责令该单位负责人在2--3天内自查。该企业于5月13日在税务机关领购物业管理发票25份,5月20日缴纳税款44293.84元,6月3日安装2台税控机并领购税控发票200份。在此期间,该企业再次开具非法收据79份,金额92485元。6月4日县局再次派员收缴非法收据,并督促企业张贴纸质公告并逐一电话通知业主换取地税正规发票,该企业还承诺近日将登报通知业主换取正规税务发票。
长沙县局一直以来注重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税务机关不存在袒护企业的行为。下一步,我局将深入核查该企业涉税情况,严格监督企业全面整改,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核算,视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我局目前已全面开展营业税专项税收清理(含物业管理税收等),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
在上面的地税局的决定中,通篇只找到一个罚款的数据,再没有第二处。如果是依法来处理,这次进场加重处罚是少不了,少说也是要罚50%的款或成倍罚款,外加停业整顿,待取得正规的领购发票手续后,才能考虑其继续经营的条件。如果没有合法的领购手续又违法经营就加大处罚力度,加倍罚款,直到宝地物业正确选择停业整顿取得合法领购物业管理发票手续后才能继续经营。
宝地物业之所以牛到现在为止还在违法经营,县地税局要担负主要责任,而且县地税局的违规让宝地物业领购到的税控发票让业主们是非不分,还以为宝地物业是在“合法”经营,以后如果换了一家正规的物业公司进场接手小区,收取大家的物业管理费,开具裁剪发票时,业主们可能以为是假发票。
县地税局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为了黑物业的私利,做出既损害了国家政策及法律的威严,又愚弄了众多业主的行政乱作为,应该受到良心的责问及上级领导的问责。
对于县地税局振振有词的说“长沙县局一直以来注重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税务机关不存在袒护企业的行为。”那么请问县地税局的官员,“既然长沙县局一直以来注重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为什么地税一分局在2009年3月19日对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时不要求宝地物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领购普通发票?
这里就带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长沙县局一直以来注重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上次地税一分局在2009年3月19日对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时没有要求宝地物业领购普通发票是在遵循税收征管秩序,是在依法严格查处。第二个问题是上次地税一分局的查处时没有要求宝地物业领购发票是在依法,而这次5月13日稽查进场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要求宝地物业领购发票也是依法办事。
对这两个问题县地税局如何自圆其谎呢?按照“长沙县局一直以来注重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逻辑来推理,这次5月13日进场的处理决定如果是对的,那么,3月19日的那次稽查就肯定是没有依法进行处理,如果上次就依法处理了,就不存在这次根据15号文件来要求宝地物业领购发票了。
上次稽查有600元的罚款,而这次稽查是在宝地物业屡教不改和顶风作案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大力度的稽查却不见分文罚款,不知这次稽查又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哪个文件不进行罚款处理,这里又出现问题了,上次没有依法稽查罚了款,是不是乱罚款呢?这两次稽查显然是非常矛盾的。
呵呵,上次罚款是在依法办事,业主们也非常相信上次地税一分局是在依法办事,因为有偷漏税是肯定要罚款处理,没有给宝地物业领购普通发票是在坚持原则。而这次稽查时宝地物业的偷漏税的性质应该比上一次更严重和更恶劣,可这次没有依法予以重罚,反而丢弃了物业管理发票领购前置审批原则,县地税局的官员能说得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吗?
宝地物业实在是太牛了,不仅能够违法经营,还能够让县地税局的官员们写出一份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的处理决定。宝地物业是越查处就越牛,正所谓“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越查处不仅处罚越轻,而且还得到了意外能开具普通发票的资格,黑物业经县地税局的这一查处反而还漂白了一下,让不少业主都相信宝地物业有“合法”开发票的资格。
县地税局的官员们可能忽视了湘绣城的业主是来自四面八方,各行各业,当中也有的业主是你们的同行,你们这份处理决定中的漏洞是经不起同行一番推敲的。如县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让宝地物业领购了普通发票,可从事地税的业主分析,这份文件是简化了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并不适用于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有严格限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4〕178号)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申报登记备案的程序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县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申报,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三),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存复印件),由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现场查验,核定相应等级档次的收费标准。其中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收费标准,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不进行现场查验,直接在《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相关栏目内签署备案意见。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凡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应持经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向价格行政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地税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凭证凭票方可收费。
宝地物业没有向价格行政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无法凭证到地税部门领取收费票据,也就不可能凭证凭票收费。所以,县地税局是在程序上违规让宝地物业领购发票。
还好,县地税局给自己留下了一条退路就是没有让宝地物业领购“湖南省长沙市物业管理裁剪发票,”只是将错就错的让宝地物业领购了“长沙市服务、娱乐业专用发票。”这样就为以后上级稽查他们时有了一个借口,找个理由看错了文件或发放错了发票就搪塞过去了。
县地税局这种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做法,可能也有不得已而为之的道理,但这样做的结果是破坏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让国家的税收与物价政策受到了双重打击,其影响之恶劣恐怕也会影响到县政府的公信力。
我们业主拭目以待看县地税局如何来收拾残局,是自己收回发票?还是要县政府或市地税局责令其收回发票,消除影响?宝地物业这个史上最牛的黑物业存在一天就会拷问县地税局的执法如山、执法必严、秉公办事、秉公而断的美誉一天。自己执法不严还谈什么“下一步,我局将深入核查该企业涉税情况,严格监督企业全面整改,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核算,视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我局目前已全面开展营业税专项税收清理(含物业管理税收等),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
好笑的是,截止到今天,宝地物业都没有将税务登记证挂在墙上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县地税局经过数次查处尚不能让宝地物业规范亮证经营,还如何面对相信他们的纳税人及守法经营的纳税企业呢?谈什么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这不是自欺欺人吗?
湘绣城的相关问题我们已收到过多次来信,政府一直都很重视,各相关部门也正在组织调查,具体相关情况请察看长沙县政府网(http://www.csx.gov.cn)县长信箱栏目。如有问题请直接致电0731-84018486与长沙县信息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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