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示
我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社区的居民(1992年11月拆迁后转为居民),名叫彭奇志、女、身份证号码43032219670807602x。在1992年11月拆迁前我家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北郊福安乡胜利村第九组。我家房屋修建于1982年,建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86.8平方米,一直以养种业为生,并且在家里还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1992年11月国家要修建“319”国道,11月胜利村部书记章智明、副书记周国强、周玉林及长沙市郊区拆迁建设指挥部的张建国、福安乡政府的周孟其等相关领导以政府的文件来我家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当时章智明书记对我家说:“你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这次征地拆迁是按4号令(1991年12月16日张明泰市长签曙的)的有关规定…….”。我们全家人都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听党的话去做,拥护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为国家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作,199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协议中明确有规定,甲方按当时4号令的相关规定(请见1992年11月5日的拆迁协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渡、产权交换(以面换面),并负责解决乙方在籍人口和合法自然增长人口的转业转户问题。然而这份庄严承诺至今还落在书面协议的纸上,没全部落实到位,导致我家失地,失业,失去稳定的生活,致使生活极度艰辛。
1992年11月5日协议签订后,领导以解决我家就业(转业)和办理房产权证为由,把我家的拆迁协议和房屋手续的原件全部收走了,并且说《拆迁协议》上面的补偿也得待就业(转业)到位后全部结算完。一直在等待就业(转业)的我,后来经街道和村部领导话语同意,在原住宅旁即现在的“319”国道浏阳河大桥下边自家的自留地上修建了几间平房,大约100平方米,租出资金全部解决一家人的生活费用。2009年10月地方政府把我有益物权人的几间平房以重修“319”国道胜利村段浏阳河大桥危桥为由,把我家的有益建筑物作违章建筑拆除,拆除空地后又让别人家重建,成为别人家的“合法面积”。
我(彭奇志)家的承包地是2.53亩(黄大可父亲原户主)请见土地承包合同。赵清秀家1.53亩(黄大明原户主)请见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被强征了一部分,现已建成了毛家桥水果大市场。强占我们家菜地的那天早上7点多钟,一名自称是开福区政府姓黄的副区长,四方坪街道、胜利村部等主要领导人的带领下,公安、城管、110、120、119等汽车排成长龙,人山人海,气势浩大,不到半小时我们家的菜地用围板全部包围了,轰隆隆的挖土机猛速开进了我们家的菜地,当时还有好心的工作人员帮我们在挖土机前面抢收菜呀!土地股金全部修建了防洪大堤(请见长国土资罚(200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另一部分承包土在2010年9月26日被强行圈地,听说要建海洋明珠项目,现在那里还是杂草丛生。而我俩户仅只按每亩5000元-6000元计算的青苗费,其他的任何补偿也没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4月3日自收到长京稳(2007)10号函之后,在2007年7月4日进行了答复。但这答复意见与我俩(彭奇志、赵清秀)所反映的情况不相符合,答复意见根本就没有按199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所答复,以面换面应偿还我家49.2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和我俩家的革命工作安排在哪里?征地、拆迁补偿费等都在哪里?难道我俩户不优秀就不安排革命工作吗?革命工作不分贵贱,难道扫马路、扫厕所也不行吗?
我奶奶黄李氏于2001年5月因病不幸去逝,享年89岁。我婆婆田新安于2007年5月不幸病逝,享年68岁。我公公黄大可,他是1992年11月5日我全家《拆迁协议》上签字的代表人,他在2010年6月不幸因病去逝,享年72岁。叔叔黄大明他是1992年11月6日《拆迁协议》上代表我婶婶赵清秀家的签字人,他于2011年4月不幸因病去逝,享年59岁。他们临终前都语重心强地告诫我们说:“要听党的话去做,相信政府,现任领导会按1992年11月那份庄严承诺解决好我们问题的………”。他们就这样眼睛睁得又大又圆的走了,我们悲痛万分的哭成了泪人喊着亲人,目睹他们死不瞑目的情景。而他们到已被时间消化了时,既没有享受城镇职工生活待遇,也没有享受农村生活待遇。您作为我俩户最尊贵的领导,对为国家工作的工作人员用时间来消化的做法,您能理解吗?也有些为政府工作的工作人员对我俩说“:政府是铁打的江山,流水的兵,哪怕你们再上访十几年,也不怕你们俩个老堂客们去告得翻…..”。但我俩户永远忠诚于党,听党的话去做是坚定不移的。我俩户请求现任领导解决好我俩家199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产权交换(以面换面)、生活费等问题。
请求能得到您的帮助和支持,让我俩家早日回到党的怀抱吧。
此致
敬礼
听党的话去做的人;彭奇志
市民朋友:
您好!四方坪街道办事处已对您进行了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