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国土局以国土储备为目的[高岭组团耆英项目],对新港镇大塘村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否是已报批的征地项目,是否属于公公利益。如属实,按2008年的103号令,村民均认为现在是2011年,近两年物价等飞速上涨,尤其是建筑,建材,装饰方面的物价已翻倍增长。如按征收办工作人员所说按原2008年103 号令的规定价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不考虑时间差所带来的变动,不因为市场经济发展而人性化 的作出调整,只依法办事,是否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实事的终止。肯定会引起绝大多数村民不服,势必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影响政府为民办事的公信力。(农民工在外务工2008年80元/天/人,2011年已增加到120元——150元/天/人,如2008年猪肉购买价在6——8元/斤左右,2011年6月已增加到14——16元/斤),现政府拆迁办提供的房屋不是现房,如果两年后才交房其装修成本价比现在的价格肯定又会上一个新台阶,试问买房后我们哪里还有钱装修,部分工作人员只看到农户以户为单位,认为农民征收后日子会更好,实际农民征收后,已失去所有,对老一辈人确实好,老有所养,担对年轻一代确增加了很多压力。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见后能认真予以考虑,真正公平补偿,阳光拆迁。
胡同志:
你好。你关于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来函已收悉,现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要求,同时为实现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的平稳对接,我局在2010年初通过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我市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已经市委常务会议通过,颁布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0]96号),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标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调整,严格划分了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一到五级,明确了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实现了同地同价,科学合理补偿,促进了全市征地补偿工作的平衡协调发展,维护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你来信中所述房屋补偿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因被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的农村房屋除按房屋类别实行不同档次的住宅房屋补偿、户外设施补偿、房屋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等补偿费外,对被拆迁的农民还给予了购房补助,并享有80平米/人的保障住房购买指标,可以以12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到国有土地上的保障住房,放弃购买保障住房的被征地农民可自主购买商品房,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每人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另增加2.53万元/人支付到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保障住房建设的购房补助费直接发放到户。此外,对于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两转变一纳入”的安置模式,转变其身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这一系列的措施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