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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滞纳金

2018-2-24 15:12:34发布1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单位社保金每月按时缴纳至社保局账户,但有时工作较忙等客观原因,没按时去社保中心销账、打印收据,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样需要缴万分之五每天的滞纳金。我搞不懂的地方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已按时把社保金缴纳(有转账证明),社保中心财务未及时销账,而责任要由我单位承担。请问,这样产生的滞纳金是否能免除。如果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滞纳金,请社保中心告知我单位。还有社保中心能否开通在网上销账的业务。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巳于2011年7月1日实行。其中,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就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清缴社会保险费,依法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于今年四月起开展全市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清缴专项行动。并于4月11日在长沙晚报刊登《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告>》(长人社发[2012]22号),并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网同时发布,同时设置欠费清理确认办公室,并公布了咨询电话。部分电台、电视台、及平面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通告》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缴的时间、程序及未清缴的后果,滞纳金加收时间进行了明确。后续相关欠费清缴信息均会通过长沙晚报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网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你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向征缴部门反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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