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张红杰集资诈骗团伙
以张红杰、易建军为首,纠集李文旭等人组成鸿飞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位于长沙市八一路鸿飞大厦。两年多来,他们以公司名义进行集资诈骗,我们只是受害人中的一部分,被诈骗金额己达1600多万。这个团伙给社会稳定,给金融市方场及我们的生活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一、张红杰团伙符合非法集资四个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10)18号,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鸿飞公司向社会吸收资金,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故应界定为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鸿飞吸收资金没经任何部门批准,在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更无融资内容。
(二)鸿飞对外大肆宣称与银行的龙朝晖合作作资金过桥业务(龙在招行、华夏银行与长沙湛江银行负过责)高稳定,高回报,并雇佣业务员以工资与提成方式激励他们向社会各界人士吸收资金.
(三)鸿飞签订借款合同的回报率每月百分之三到五,而且承诺三天之内通知即退还本金。
(四)鸿飞吸收资金完全不是向社会特定对象,而是不分任何对象,无论何人只要有资金一律吸收。
根据第三条有关内容: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单位非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50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鸿飞公司的非法集资属于数额巨大,其严重情节后面申诉。
二、张红杰团伙应以集资诈骗定罪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讲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依刑法192条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界定。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去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为非法占的目的的情况。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
1、张红杰等人一年多来基本没有从事任何投资项目,但仍不断吸收资金。故符合(一)。
2、张红杰等人与一帮马仔成天吃喝嫖赌,从前年开始没有偿还受害人的本与息,只是以不断的承诺,不断的失信,拖延时日,下月,下周,明天如此答复,从不兑现, 没完没了,让受害人在希望与失望中折磨,有的己折腾了近两年,造成精神与经济极大损失。张等人完全符合(二)
3、从去年8月开始,张关了公司,今年4月,开始停了手机,四处躲藏,受害人无法与之联系更找不到其人,故符合(三)
4、张红杰等人将集资款用于哪里,现还无法了解。
5、张红杰等人将集资款不打入公司账户,甚至不打入他本人账户,转向了哪里还有待查清,故符合(五)
6、张等人多处租房,行为诡秘、躲避受害人。在张被刑拘后称帐本消掉了,妄图逃避制裁。故符合(六)
7、张等人至今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故符合(七)
8、张等人采取了一系列欺诈手段骗取集资款。比如,向集资者出具华夏银行有存款余款一千二百多万的证明,事后调查其系伪造。又如,他们一年多没有偿还受害人本息但又继续骗资金。公司平时关门,债权人无法到公司要债。而当业务员介绍被骗人存款时,由他们约定时日临时清扫办公场地,由李文旭带人去转帐,转帐完毕这伙人即关门走人,以如此方法把集资人圈入陷阱。故符合(八)
根据司法的解释,八条中符合一条即可界定为集资诈骗,而张红杰团伙,几乎每条都符合。所以我们强烈要求对张红杰团伙,依集资诈骗定罪。
三、张红杰团伙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1、张等人破坏了市场金融秩序,据初步了解他们所吸收资金可能达4-5000万。而这些资金现在去向不明。
2、张等人破坏了银行的声誉。张打着与银行共同做资本过桥的名义,并出具存款及保单等假材料蒙骗集资者,不明真像的人相信国家的银行从而中了圈套。
3、张等人损毁公安机关声誉,张为了压制受害人报案,在外大肆宣称他与公安人员的铁杆关系,让人觉得他后台就是公安,使得受害人迟迟不敢报案。而后事实证明,他是在拉虎皮作大旗,造谣诬蔑公安人员。
4、张等人对集资者不付息不还本,造成集资者极大的精神与经济损失。有人急得要跳楼,有人家庭破裂,有癌症患者得不到治疗,有的基本生活都成了问题。到时我们可以让受害者个人写出受害情况的个人材料。
芙蓉公安经辛苦追查立案,己刑拘张红杰,追查资金去向,有关涉案人员尚未完全归案,我们强烈要求依法批捕张红杰团伙人员,以集资诈骗罪审判,尽可能为受害人挽回损失。
您好,来信已收悉,您所反映的内容我支队领导高度重视并批转至二大队开展调查工作,现将二大队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2011年3月,芙蓉经侦大队已对此案立案侦查,2011年8月中旬已对犯罪嫌疑人张红杰依法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易建军已被列为网上逃犯。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特此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