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回复《质疑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国家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优惠的规定》,阅后本人质疑已被剥削了党中央和国家给予我优惠政策的权利。国家文件明明规定对“家庭唯一住房”出台优惠政策,却在长沙限制为对“家庭唯一购房”出台优惠政策,请问“家庭唯一住房”跟“家庭唯一购房”是一样吗?还是在长沙这地方就是一回事的地方规定呢?如果是地方规定,显然是违背了中央和国家的规定,侵害了长沙广大人民的利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文件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使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因此,只有家庭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是家庭唯一购房的,才可以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这位网友已购有一处商业用房,现在又购一处住房,显然不属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象。有何疑问,请电12366或者85118118-6425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