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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侵占怎么能说得那么光明正大?

2018-2-23 13:30:17发布18次查看
真的非常感谢相关政府部门对我上一封投诉的认真回复,谢谢!
但这个回复是歪曲事实,并枉顾法律的。请领导们参照上文考虑我以下的再次投诉。
我已在上文投诉中说明: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管理局颁发的3076135号《宗地图》(土地使用权证)明确注明:涂北新村1片22栋后面50.93*5米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归许文革等120户居民所有,其它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无权处置。这是白纸黑字的权证,所有权归属无可置疑。
怎么能够“根据社区大部分居民的要求,把以前社区未利用的旧车棚进行改造”?
所谓“社区大部分居民”对22栋土地使用权证上明晰产权的“社区未利用的旧车棚”根本没有任何处置权。而且所谓社区居民会议为什么没有通知我们22栋的权益所有人参与?
土地使用权证明确规定,该块空地的所有权是22栋的全体居民,也只属于22栋全体居民,社区怎么可能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根据法律,在该栋居民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前,进行改造必须全体居民全部同意。这里我郑重申明:我不同意!
所谓“旧车棚一直属于社区所有”,“社区绝大部分居民同意”等等措辞是法盲?还是有其它利益驱动?该块空地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很容易弄清楚,谁有权力处置,也很容易弄清楚。根本不应该存在对我上文投诉的回复中所说的“信中反映的50.93×5米的土地被社区侵占与事实不符”。如果与事实不符,那就是说,长沙市国有土地管理局颁发的3076135号《宗地图》无效?
我叫张帆,并不是所谓孙户居民,这也说明并不是个别居民反对。孙户居民以前占用与否我不提出异议,但做成电动车棚,无故报警的骚扰、电动车出入的安全性等都会严重影响到我的利益,我有足够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禁止这种法盲式的侵占行为。
恳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天心区大队”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明确产权归属,阻止侵占行为。
如果电单车鹏真正开始运营而引起法律诉讼,将更浪费国家资源。也请领导们督促、关注。
张帆:
您好!
经查实,该宗地位于天心区南湖路,宗地号为0302050048,原为长沙市芙蓉实业公司的划拨地。2006年3月31日办理了分户登记发证手续,共分120户。来信中提及的50.93*5平方米土地位于该宗地范围内,为120户居民共同使用。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改建、重建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物权法》上述规定,业主需查实旧车棚改造是否满足“经过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条件。如果满足条件且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则旧车棚改造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这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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