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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宁电器非人道的加班

2018-2-23 4:45:18发布23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您好!
我是长沙市一位普通市民,今天向您反映一件事情。
我爱人是长沙苏宁电器某分店的一名员工,我们结婚5年了,没有在一起过一个团圆的春节。平时上班最少是10小时,而且!时常开会,开会时间要占用私人下班时间。(做为一位女同志来说,不管是春夏秋冬,很晚下班还是有些怕,不方便。)节假日对于我老婆来说就是世界末日,最少工作是12小时以上。今天是星期天,我爱人出门的时候说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下班。
据我爱人说,按苏宁正常工作时间为:一个月工作22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合计时间为176小时。可是,在实际工作中,苏宁欠她的加班天数为148.7天,按苏宁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管理办法,一不补休,二不补钱。你要员工往哪头想?
不让员工休息也就罢了,还要施加任务,每日、周要销售多少台空调或电视等产品。没完成任务者扣工资多少多少的一些不成文规定。
我也劝过我爱人,换个工作算了。可是,她已经在苏宁工作10年了,年纪也大了,离开苏宁也不好找工作。
近期,苏宁电器某店发生员工猝死的事故,就是因为盲目加班,员工没有得到好好的休息才造成的。早在上个月国美电器副店长被杀...也就是员工没完成销售,扣员工薪资,员工集体雇凶杀人。
以上都是事实,望市长督导有关部门督查。还黎民百姓最正常的央求!
谢谢!
2013年7月21日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综合以上情形,您可以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且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电话:0731-8442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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