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咨询拆迁三年后的未安置的有关问题

2018-2-22 22:44:06发布14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你好!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的信件。非常感谢。
我想咨询下,06年按65号令拆迁的拆迁户至今未能安置房屋,现在是依据新颁发的103号令实施,还是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呢?
1、关于安置费问题。
据了解,《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43条规定,若延长时间安置的,可在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请问这条对农村拆迁,对天心区新开铺城乡结合这一带的拆迁是否适用?自06年拆迁以来,在超过安置时间的情况下,我们的安置费并未按照政策执行。
2、关于房屋问题
06年按65号令,拆迁时签订的协议是自建房。但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地的房屋修建工作进度十分缓慢,现今连地基也未打好。
08年下半年,考虑到整个村的整体发展,村委会召开大会,初步定于由自建房改成小高层,而在此之后的拆迁户在拆迁补偿金额和补偿面积上有了很大的优惠,相比于06年拆迁的农户,可以说是有了质的改变。
我想请问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这些早已拆迁,让渡自己自建房的权益的拆迁户们可以采取何种方式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一是,是否重新进行评估,依然按103号令对06年的拆迁户进行适度补偿,这三年的拆迁户基本上应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并同意修建小高层或是根据政府安置。
二是,是否06年的拆迁户依旧按65号令执行,并按协议修建自建房呢?而这样一来,似乎跟整个村的拆迁方向相违背。
因为这两个政策在是否在原安置地安置,还有补偿金额和后续的养保医保方面有些出入。正处在这个夹层的我们不知道该如何正确维护我们的利益,所以特向您请教。
衷心的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对早已拆迁,但未能得到妥善有效安置,正处在迷茫中的拆迁户们的多一点关注。
敬请明示,谢谢!
1、关于适用政策的问题。我市征地拆迁在2008年4月1日以前依据的是2006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也即我们通常说的60号令,而非65号令。103号令第25条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因此06年拆迁的沿用60号令实行。2、关于安置费问题。《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新开铺位于城乡结合部,国有、集体土地混杂,如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适用60号令(2008年4月1日前)或103号令(2008年4月1日后)。根据6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操作实践,过渡费发放时间为9个月,逾期未安置到位的,由村集体支付。3、关于房屋问题。60号令执行期间,采用的是留地安置、村集体组织实施的方式,这与103号令“两转变一纳入”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模式有本质上的不同,故两者不能混用。对2006年的拆迁户继续按60号令执行,把没有安置好的妥善安置完,与现在实行的103号令并不矛盾。但安置房从村民自建过渡到集体统建,是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必然趋势。村集体作出这样的调整,是符合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导向的,同时,该做法如经过了当地村民代表大会议决,即对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力。对此,请您予以理解和支持(事实上,由于安置房建设成本与房价之间存在巨额亏损,村集体采取集中统建,节约出的土地运营后用于弥补亏损,是无奈的,也是对村民负责的唯一选择)。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