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要求应该被拒绝吗
本人是一名刚走出校门没多久的大学毕业生,在家人的支持下目前在长沙市开福区惨淡经营着一个食品机械经营部,2010年10月份我经营部卖了一台饺子机给岳阳市的李姓客商,两个月后,李姓客商电话告知我经营部该台饺子机出现故障,请求厂家支持派遣技术人员上门为其调试和维修。2011年元月4日应李姓客商要求,厂家派遣技术人员到李姓客商处调试和检修该台机器后,厂家技术人员建议李姓客商将该台机器返厂维修,但李姓客商坚持要求厂家技术人员就地解决机器故障,直到元月7日该台机器仍然无法达到客户要求,因此李姓客商便威胁厂家技术服务人员说要把他扣为人质向厂家和我经营部索赔,结果把厂家技术服务人员给吓坏了,于元月8日不辞而别,于是李姓客商一怒之下,便带人雇车到我经营部强行抢走我部机器11台,价值六万余元,我部卖给他的机器售价为11500元,在对方强抢我经营部机器的过程中,我经营部员工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但是当警方赶到时,我经营部的机器已经被李姓客商抢走。
事件发生后,警方调查了解了各方情况,将此事件定性为“经济纠纷”我们大家都知道哪怕是经济纠纷也必须通过法律渠道合理解决冲突,因此我经营部要求辖区派出所针对李姓客商行为给予立案侦察,追究他“入室抢劫”的刑事责任并为我们追回被抢走的机器但是辖区派出所给予明确答复是他们已经请示过上级机关法制科,经营部被抢机器只能定性为经济纠纷,他们不能帮我们处理。
现在我经营部被抢走的机器已经被李姓客商拉回岳阳市,并且狮子大开口要求我经营部赔偿他五万元的损失来赎回我部的机器,我真的不明白我们中国是不是法治社会?我们国家法制机关不是常常自我标榜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吗?可是为什么给我的感觉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执法机构只是一个摆设?是不是债权人把债务人杀了也可以定性为“经济纠纷”?诚请各界人士给予明鉴和指点迷津!
市民朋友:
您好,开福区公安分局已针对该民事经济纠纷进行了协调,李某已将您的机器全部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