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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市对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具体是如何执行和实施的?

2018-2-22 12:19:46发布15次查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此外,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再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我市对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具体是如何执行和实施的,谢谢!
边城:
你好。你的三封来信已收悉,现对你信中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集体资产分配问题。依据现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经营管理、民政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关于你户的具体问题。目前,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对象为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你来信中所说户籍变更问题可向公安部门进行咨询。在征地补偿中将以发布征地公告时户籍情况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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