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人:周莅,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479号泰阳大厦712房,联系电话:13807315031
被上访人:肖护国,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荷晏委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d07-204,联系电话:13973113912
上访请求:责令被上访人拆除其在上访人门面内非法搭建的楼梯,停止其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并对被上访人处以相应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06年7月,本人与被上访人肖护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本人位于长沙市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b02栋104门面(38.59平方米)出租给其做陶瓷建材生意。2008年年初,被上访人在未征得本人同意、未到房管部门及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未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拆除本人门面楼板,搭建楼梯至二楼。本人当时在外地,回长沙后才发现自己门面已经被拆除五分之二以上,本人多次要求被上访人恢复原状,但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三条之“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五条之“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投诉人擅自对其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拆改,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本人的合法权益。
从2009年年初到2010年,本人多次到长沙市芙蓉区建设局和长沙市建委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投诉,芙蓉区建设局要求作为业主的我提供该违章搭建影响了房屋安全的鉴定,如我不服就去市建委投诉;我投诉到市建委房屋安全管理处,答复则是让我去找芙蓉区建设局;我反复折腾了两三次之后,这两个部门都对我不耐烦起来。
我实在不能理解一起无法无天的违章搭建怎么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在我自己的门面之内持续地存在着,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和两个正规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竟然对这个明显的违章搭建都置之不理,难道仅仅因为被上诉人有所谓的后门关系就可以为所欲为?!
我恳请张市长为民做主,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尊严。
周莅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我区建设局在2009年3月接到了您的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情况调查,该门面房屋为b2栋104,房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近40平方米,违章改建发生在2008年底。我区建设局随即组织建设执法队、质量监督站以及社区、物业公司、双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召开了协调会。经调查了解,您与承租方肖护国原来属于生意合作伙伴,后因产生矛盾不再继续合作。据承租方反映,在改建楼梯时,已征求了您的意见,但后来您反悔说没有经过其同意,从而引起投诉。协调会上,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区建设局在协调的同时,派出了专门的质量监督员到现场查勘,发现该房屋为框架结构,搭建的楼梯对结构影响不大,当即告知您如认为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自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再提交给建设局作进一步处理,到目前为止,您未提交任何鉴定报告。同时已告知您,该房屋面积未达到建设局对其装修行为监管的权属范围,这种既成事实的室内违章装修情况应由社区和物业公司协调处理,协调不成可走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目前,该纠纷案件目前正在省高院审理之中。至于来信中提到的芙蓉区国税局某主任,我区建设局相关人员从未见过,也从未听说过。
芙蓉区政府办
2010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