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正在实行计生法规,独生子女家庭在所得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时,应多一人份额。但实际分配时有的只得到半人份额(如36组)有的甚至一点也没有。村上沉默、乡里让上法院、县信访办让找计生办和征拆办(后两者也让上法院)县法院某女法官和某男法官口头表示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咋办?最弱势的农民啊,该咋办?
此事乃去年发生,至今悬而无人问津。计划生育乃基本国策,关乎民生,关乎国之基石,恳请有关部门、领导能体察入微,则万民幸甚。 谢谢!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县的征拆安置工作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和《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征拆各项资金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拨付:房屋补偿相关费用直接拨付至拆迁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至于分配方案,则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征拆工作中,我县对独生子女户在政策上已给予优惠照顾:一是“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每证增加一人指标)”;二是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都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的规定。
《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县征地办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核算和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得到足额补偿;县民政局、经管局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征地补偿资金按项目实行管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经足额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执行相关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信访人可向相关部门寻求支持或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