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调查核实,刘雪辉系1999年与井塘村老屋组村民结婚后户口迁入井塘村,2004年离婚,其前夫现已再婚。刘雪辉所有的房屋在“国人城”项目拆迁范围内,其补偿款均已由国土部门按长沙市政府60号令补偿到位。根据井塘村两安方案,刘雪辉现已分得安置房1套,并已按井塘村民待遇享受了3万元的生产安置费。
2009、2010年老屋组集体土地青苗等被征收,其土地青苗等补偿款均已补偿到老屋组集体,并由组委会决定分配方案。经落实,老屋组组委会决议:凡涉及分配到组上的土地青苗等集体补偿款,老屋组村民离婚后再婚的,其配偶只享受一人份额的补偿款。此次2009、2010年老屋组被征用土地青苗等费用,确定每位村民分得7000元及10000元青苗款,此份额均由刘雪辉前夫的现任合法妻子享受。
关于信中所提到的“每人11.8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是2010年后按照长沙市政府新的103号令拆迁的农民房屋、设施、青苗等补偿费,根据每户房屋、人口实际情况不同,实际补偿费用在10-11万元左右,并不是每人都补偿11.8万元。
回复单位:雨花区
回复时间:2011-06-22 10:04:30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刘雪辉,首先感谢你们在百忙当中抽出时间来答复我的问题,有几点不明之处,请解释。
你们说按60号令将房屋款补偿到位,我不知道 这个钱是怎么算来的。我对政策肯定不如你们懂的。只是想知道 ,为什么无论是按人头,还是按房屋面积,折合成人均数,我比除我之外最少的还少了十几万。为什么同时同地段征收,相差最后一名会有如此之大呢?
还有,你们说2010年以后按照长沙市政府新的103号令拆迁的农民房屋,设施、青苗等补偿款,根据每户房屋、人口实际情况不同,实际补偿费用在10-11万左右。我完全同意新政策。问题是我的房屋是2009年8月25日拆的,如何适用2010年的新政策?
尊敬的领导啊,我只是想要和同时间同地段的农民同一个征收标准,为什么会如此难?
村民:刘雪辉
2011年6月28日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上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责令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调查,并多次回复。现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长沙市政府的103号令是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并不是您说的从2010年以后才实施的;关于103号令的具体内容,您可以随时在网上查询下载。二、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您的拆迁补偿是按照相关政策补偿并补偿到位,如您有不同意见或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特此回复。
谢谢您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