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在县城南苑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揭贷款。2016年我在深圳买了学区房,故将此房出售。在银行还清贷款后只领到了房产证,而没有国土证?购房时建筑商写明了两证齐全,现在却只有房产证。只有房产证的现在又不能过户,我与别人签了买卖合同,产权户不过户属违约,是要赔款的!建筑商的电话关机?人也找不到?因此我很着急!无奈之下借红网一角,帮我找找汉寿县南苑小区的建筑商跑哪儿去了?也恳请县政府有关部门帮帮我支持我办好国土证!对这种不负责仼的建筑商和诈骗行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吊销他们的营运执照!赔偿我的一切损失!
去问房管局啊
“徐星星”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红网百姓呼声版块发名为“常德汉寿县南苑小区建筑商跑哪儿去了”的贴子已获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8月12日,汉寿县人民政府发布汉政通告〔2016〕34号《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载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汉寿县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通告》同时载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上,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根据以上通告内容和条例规定,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只有在南苑小区开发公司和小区业主共同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南苑小区的开发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商品房出售以后,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义务。《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徐星星”网友及小区业主应督促开发公司提交办证申请及有关办证必需的资料。在开发公司不积极办理或的情况下,建议小区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6日
2016-12-15 13:1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