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请求解决户口问题

2018-2-10 11:38:47发布16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深表歉意!
我于2009年在湘府路的水岸天际新寓购置一套住房,在长沙市公安局洞井派出所的指导下于2010年5月14日将我的户口迁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派出所新城社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因我儿子已于2008年出生,在我要求给我儿子申报户口时,被洞井派出所告知,需将我妻子的计生关系转移至新城社区,才能给我儿子办理户口,我先后两次到新城社区,该社区工作人员告知我,由于派出所、开发商未与社区衔接,暂不能办理我妻子的计生关系转移手续,于是我又先后两次找开发商联系,均未有答复,现我儿子仍未能正常上户口。
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湘公通〔2008〕46号“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五)办理时限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根据公安部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对户口待定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及时登记落户;”
现在,我想请问的是,我儿子申报户口材料齐全,为何不与当场办结?是《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没有效力吗?抑或是派出所的口头指令大于国法?人口普查整顿方案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及时落户,我儿子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反倒不能正常落户?我一个小老百姓尚且知道配合国家人口普查工作,身为人民公仆的人又怎么能人为制造障碍呢?草民尚怀报国心,公仆岂能忘忠义?
你好:
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中规定三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需提交的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以及结婚证。
已联系洞井派出所,请直接到洞井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不明事宜,请电话咨询:0731-82587545、82587547
谢谢!(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