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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尽快恢复与汪东霞同志聘用关系的申述报告

2018-2-9 23:00:25发布47次查看
恳请市长为基层职工主持公道!附报告一份。
关于请求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尽快
恢复与汪东霞同志聘用关系的申述报告
尊敬的长沙市公路管理局领导:
尊敬的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养护中心)领导:
申诉人汪东霞,于2001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开招聘进入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并与管理局下属单位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迄今已经为单位服务14年。几年前,公路局下属单位响应政府号召而改制,但是一直拖延不解决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请求领导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解决申诉人的合法诉求。
事实和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与单位签订有聘用合同,是正式员工事实。
申诉人在2001年由长沙市公路管理局第一次实行聘用制,公开招聘进入单位的大学生,服从分配与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工作至今14年,从未违纪违规,年度考核未有不合格。
2、单位至今未依法解决改制遗留历史问题事实。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及直属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规定“撤销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及第六条“其他聘用制人员,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单位改制至今绝大多数人都得到安置,但是,单位至今未解决申诉人的聘用问题。申诉人从未收到单位续聘、解聘、解约等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件。
申诉人请求单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
根据劳动法,机械工程处虽然撤销了,但是也同时与城郊分局合并、分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和《长沙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况且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申诉人编制问题。
申诉人当初进入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是通过公开招聘进入的,应该是有正式编制的。
对于市局申报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将我们这批人定性为其他聘用制人员,希望单位能给我们书面解释什么情形叫其他聘用制人员,什么原因导致我们成为其他聘用制人员。也即希望市公路局提供2001年招聘大学生的原始文件,或者由2001年负责招聘我们进入单位的周壮德局长,罗雄书记,方禄科长,王莲副科长,共同书面定性2001年市局公开招聘大学生进入单位的性质。
4、关于申诉人社保问题。
申诉人从2001年毕业进入单位工作,我的档案由公路局和学校联系转出,户口由市公路局从学校转到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的集体户口,我的工资花名册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直落在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不知何故未经任何解聘程序,单位单方面于2008年将我的社会保险转出,而工资却一直在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发放。希望单位提供将我们的社会保险单方面转出的文件精神和法律依据。
5、偷梁换柱。
根据2006年9月《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当时申报花名册的过程中,我是符合政策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单位为何瞒报。
根据我们了解,2006-2008年单位无任何解聘程序,单方面将我们的名字从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中去掉,将我们的社会保险转出单位的同时,解决了几位领导子弟进入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的编制问题。
根据2003.1.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经我们各种查询,市公路局只在2001年招聘了10名大学生,在2008年招聘了10名大学生。请问这一批领导子女在2006年-2008年期间,根据什么条件可以不经过公开招聘程序进入机械工程处的编制。再者如果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或者纳入编制,是否应该优先已聘用在职人员?希望单位提供之所以解决他们编制的文件精神和法律依据。
“就业是民生之本”。
申诉人恳请公路局领导尽快解决职工的生计问题为盼。
关于汪东霞提出的恢复聘用关系的问题,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已收悉信件,现将答复如下:
汪东霞同志:
你好!你的“关于请求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尽快恢复与汪东霞聘用关系的申述报告”的来信已经收到,就你所反映的个人关于聘用合同与编制等问题,以前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已经多次查阅了相关的合同资料和历史编制资料,并及时与市编制、人社部门沟通了解,按政策已多次进行了口头和书面答复。此次再对你提出的五条申诉进行答复如下:
一、聘用合同有关情况
汪东霞同志2001年与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签订了聘用合同,属聘用人员,并非正式在编职工,未进入长沙市市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属人才人事代理,由人才中心管理其档案及工资异动,我们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与相关待遇。
二、单位至今未解决改制遗留历史问题事实情况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及直属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规定“撤销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该单位在编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统一划转至新设立的市局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现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机械工程处已撤销,人员已按文件规定划转;第六条“2012年12月前退伍的市直公路系统干部职工子弟(8人)和随军家属(7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市直公路系统聘用的政府雇员(3人),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其他聘用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这是明确各类情况人员的解决办法。市局及直属机构体制改革正在稳妥推进,我局就你的诉求和去留选择与你沟通过多次,并商议依法依规采取三种方式选择解决:一是因你原来一直在市路桥公司工作,业务熟悉,适合个人发展,我局积极协调争取你继续在现已移交市国资委管理的市路桥公司工作;二是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按政策办理;三是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如本人申请继续聘用在市局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我局积极向市人社、编办争取聘用人员职数,如批准后依法继续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市人社、编办核定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中的同类人员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三、编制有关情况
关于你的编制情况,长沙市公路管理局人事处查阅了编制历史花名册和编制软件库,均未发现有关汪东霞同志的任何上编、销编和编制存在的情况,你从未进入过长沙市公路管理局编制系统。
四、关于社保问题情况
关于你提出的2008年将你的社会保险转出的问题,是因2008年之前公路局系统每个单位保险只设立了一个编码,你是按聘用的人员的标准在一起缴纳保险。2008年机关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分离,公路局按要求对应的设立了两个编码,聘用人员都在企业编码参保。你属于聘用人员,因此保险统一在企业编码参保。
五、偷梁换柱的情况
公路局系统单位一直有空余编制,不存在有人占用了别人编制及偷梁换柱的情况。你未在公路局的编制花名册上体现过,编制软件库也没有你个人的信息,不属于公路局编制内人员。你并未进入过公路局编制系统,更加不存在有人占用你的编制的情况。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范围是在编正式职工。由于你是聘用人员,不属申报对象,并不是单位瞒报。
请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业务特长,作好工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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