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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与不签合同

2018-2-9 19:26:53发布15次查看
我们在长沙市湘雅付二医院职工食堂上班,2008年1月31号 医院要我们跟长沙市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 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工资每月为 650元 并代收带缴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20元 合同前我们的待遇是 720 现在 每个月650 发到工资卡 只有290元! 除了帮我们带缴的保险 后 还扣了什么管理费! 现在很多同事去解除了, 解除合同的同事每个人在原有的每个月720月的基础上在加300元工资但不交保险! 请问我们每个月拿290元 合法吗! 我们是不是 也应该解除合同吗?我们成在劳动雇佣关系可以不需要劳动合同吗? 我们要怎么样让自己的福利得到保证?
你好,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2008年7月1日调整为665元/月,如果包含扣除社会保险应缴个人部分工资总额低于这一标准,则属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可向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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