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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交警如此敛财

2018-2-8 19:20:17发布38次查看
雨花交警大队通过执法敛财
尊敬的市长:
本人于2011年11月25日上午,骑电动车搭载我侄女去东塘上班,经过东塘时突然被穿便服的交警挡在前面强行拦下,并不说任何话进行强行扣车。然后交给穿有制服的交警后离开。接手的警察便给我开出扣车单,我问为什么时,被告知我第二天在雨花大队领车。11月28日我到雨花大队按他们的要求交了400元罚款、50元拖车费、30元停车费、10元的拓印费。自己花了10元的复印。最后一共花了500元用了一个下午的时间才把车要回来了。相当于电动车本身价值的六分之一啊!。
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雨花交警大队有以下几个违纪违法问题:
一、没能文明执法,有钓鱼执法行为的嫌疑。理由:1、对轻微交通违规行为完全可以着制服执法,完全没必要搞突然袭击,会吓着老百姓的。2、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警察就像一部机器在完成一个指令。对老百姓的询问不理不答。
二,通过执法有敛财的嫌疑。理由:1、按规定电动车轻微违规罚款标准是50元并当场了结。此次罚款400元显然太高。二拓印费10元、拖车费50元、停车费30元为何不开票据?依据是什么?2、电动车不给上牌,没上牌(在行驶的电动车绝大部分没有牌)的又要重罚。罚了就放车,扣了车就罚款如此依次循环“执法”。如此下去,要罚足收足多少数目才能了结呢?
以上事实已长久客观存在,试问如此执法的目的是什么?意义何在?非常简单的一件事为何要搞得如此劳命伤财?
敬请领导调查此事。1、电动车是要禁还是可以上路?要有个明确的规定。2、交警雨花大队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在接到您投拆的情况后,我支队立即派出民警开展调查,并找相关办案人员核实情况。经查,2011年11月25日您因驾驶电动车非法载人并未按规定登记上牌被我队二中队依法扣留。11月28日,您在我队接受处罚之后我队已返还电动车,现对您所咨询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处罚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 2、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长沙市已于2009年10月10日起停止了超标电动车自行车的备案并免费领取号牌,根据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正案相关规定,未悬挂号牌的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公安交警部门特依法暂扣车车辆。 3、《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正案)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车辆正前方。第九款规定:电动车可心搭乘一名六周岁至十二周岁且身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第一十九条规定: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第二款: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第四款: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且超过十二周岁的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的。 二、公安机关的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存在您所说的敛财目的。 三、您所提到的拓印费拾元,拖车费伍拾元,停车费叁拾元,因此事系施救公司的公司行为,与我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无关,所称复印发费拾元,因不知当事人从哪里复印,无从查起。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我支队的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支队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加强各辖区大队对各中队执勤民警的路面执勤和执法教育,规范文明执法行为,牢固树立为人明服务意识,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争取简化处罚手续,督促停车场按章收费,以人为本,服务广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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