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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2018-2-8 8:03:12发布17次查看
市长: 你好! 开政发【2013】20号文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了以下的司法解释: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 在籍农业人口;2在本地范围内自有、共有或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长期、固定的住房;3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4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义务的;5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分配的(包括拆迁补偿安置)。
请问以上的司法解释是否合理,合法?
我在中国法院网上查到的资料里面讲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里提到的是常住人口并非上面所讲的农业人口,但是开福区就认定是只有农业人口才可以,这样的错误的行政法规应该早日取消!
因这种错误性的文件导致的经济损失,是不是可以申请赔偿?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有关开政发【2013】20号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市民朋友您可以电话咨询开福区征地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455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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