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区莲花镇林权改革不到位,莲花镇2008年划到岳麓区,但是现在我家(莲花镇集贤村金竹冲)的林权证还是06年望城县林业局办的,上面也没有图纸,面积也不是很准确,跟我家82年和84年的《社员林地使用权证》上面的面积出入很大。
本人从长沙岳麓政务网上查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岳麓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7月8日发布。
现摘录方案中的一些相关内容:
------------------摘抄内容开始----------------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10月基本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提高、林业效益增加、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改革主要内容及政策保障: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予以落实,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其承包和续包的权利。
1、2008年6月区划调整前原岳麓区的4万余亩山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按原权属换发新证。
2、区划调整新划入四镇中,已经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林地和莲花“两型示范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林地,以及已规划项目建设的用地中的林地,按照《对长沙市林改办关于长沙市城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请示的答复》(湘林改办函[2009]2号)的精神,依原有权属换发新证。
3、区划调整新划入四镇的其他村组林地,可根据群众意愿,结合我区实际,可按下列方式明晰产权:
(1)均股到户,集体经营。凡集体经营管理较好、群众满意的集体山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林木和林地的产权以股份的方式落实到人到户,实行集体经营。
(2)均利到户,流转经营。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村组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其合法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3)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4)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5)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纠正。
(6)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国有山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乡(镇)林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或以集体名义联营的责任山,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联营协议不完善、不公平的或未签订协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完善或补充签订好联营协议,依法保护联营双方的权益。
(7)本次林权改革中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今后申请采伐、流转、抵押、补偿等林事活动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权证发放后,原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一律自动失效。
以上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照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以上决定必须形成林改决议,同时存档保存。
对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摘抄内容结束----------------
根据以上方案内容来看,岳麓区林权改革计划到2010年10月基本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现在是2010年11月4日,本地情况并没有像方案中说的那样。
当地既没有相关部门组织换证,也没有相关人员来实地测量。望城县的老证上面也没有图纸。
我区的林改工作自2009年7月开展以来,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方案执行。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我区的林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现场核实率90%以上、林权发证率80%以上、山林纠纷调处率80%以上,达到了省市验收标准。目前正在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区划调整后四镇中,莲花“两型示范镇”规划范围内的林地,按照湘林改办函[2009]2号《对长沙市林改办关于长沙市城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请示的答复》的精神,依原有权属换发新证,因为全省的林改工作都进入了最后阶段,都在进行林改打证发证工作,省林业厅的新林权证印刷数量和速度有限,无法及时满足基层所需。我区正在积极协调,争取时间,保障新证到位,发放到位。
网友黄大反映的问题,我局积极与莲花镇及林业站衔接,到黄大家及所在村组进行了情况了解,目的是严查我区林改落实情况和方案执行情况。我局所了解的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如下:
一是信访人基本情况:黄大,男,25岁,已婚,家庭住址:岳麓区莲花镇集贤村金竹冲组。黄家的原有的林权证是1982年和1984年登记发放的林权证,原属黄大的爷爷黄玉全所有。黄玉全过世后,黄大的父亲黄建军和叔叔黄丙辉继承了黄玉全的林地所有权。其父黄建军2004年换发证后所持有的林权证号码为:04301221810gdymsy50802,登记地块为2宗。
二是信访人的诉求:1984年望城县发的林权证与2004年望城县换发证后发的证面积有出入,没有附图。
三是调查落实情况及解决方案:经调查,1984年望城县发放的林权证就没有附图,2004年望城县换发证时也没有附图,只有林地四至。经过调查组与信访人现场核对四至准确,面积稍微有点出入。调查组提出对该户林地根据四至重新核实林地面积,收回原证,发放新证的解决方案。信访人书面表示同意,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