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百岁老人写给法院的信~
这是一名现年93岁的老人在自己家接到四个所谓法院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送来的一份将自己告上法院传票
,留着眼泪请家人给法院和 省市领导代写的一封申诉书。
这一位百岁老人和一家7口积极配合拆迁,响应党的号召,拆迁办还用所谓“强拆”和法院“假”传票恐
吓老百姓。
实在不懂,所谓传票就由当地拆迁办自己打印和复制,所谓天新区法院的印章就那么的清楚,传票上有些
文字都是很明显的是由后人修改过的。
何为天理?是不是天上下大雨,百岁老人家中就必须要下小雨,泡在雨水中。这才是拆迁部门在未搬迁
百姓家拆屋顶的理由和希望得到的天理!!!!!!!!
内容如下:
申诉书
省市领导及天心区法院领导:
我叫朱清秀,性别女,今年92岁,家住长沙市天心区沙坪35号二楼201房(原沙坪37号)。家庭成员祖
孙三代共计7人,居住房屋是公房,居室为二室一厅,现属市棚户改造范围,因种种原因至今未搬迁。今
收到天心区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630号通知书,其内容是: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我租凭合
同纠纷一案。特此列出该公司所举事例向法院面呈我的理由及反映一些事情的真实情况,请法院领导酌情
予以考虑:
1.原告诉讼我2008年初曾书面告知被告承租房屋情况及搬迁方案、事实不符。并未书面告知。
2. 原告声称多次上门协商搬迁安置事宜,有此事,但双方并未于2008年7月19日签定房屋买断使用权
协议书,更不存在有我须2009年12月10日前搬迁拆除房屋的合约。
事实的真相是:得知我住房是政府相关棚户改造计划拆迁范围内,2008年7月就委托我儿子赵国庆(现
年60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与拆迁部门签定公房安置房协定,因房管部门采取哄、骗的手段及不公平的政
策,导致我们全家无法接受其公房安置安排。当时我们全家条件并不苛刻,早在九十年代初,我家住房原
沙坪37号公房被拆迁改造成现房时,房管部门用欺骗的手段,造成少安排我家一套公房,为此事房管部门
也同样告我家诉讼法院处理,但是因为我方有理,此事就一直拖至今日还未处理。这也是导致我不搬迁的
原因之一。当时我家只要求房管拆迁部门适当考虑我家实际困境,因为我全家祖孙三代人都居住在这小小
的屋檐下,更何况孙子已成人(24岁),因金融危机也失去了工作,现全家没有一人有正式工作,无任何
经济来源,至今也无条件购买任何住房,所以只能靠政府关照,希望能给予我安排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只
希望有能容下一家7口的容身之处及适当的补助。但当时(2008年7月)房管拆迁断然拒绝,一句话,不可
能!就这样不闻不问拖至2009年10月12日才由一名姓符的房管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到我家来进行沟通和协商
。
3.关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我在2008年7月19日签定公房买断使用权协议书一事。实际情况
是在2009年12月8日晚上6点左右我们全家在吃晚饭的时候拆迁办一名姓符的工作人员上门征求我们买断公
房的意见,那时我们也正好联系了一私房业主想将他的私房低价买给我们,他要求我们尽快在这几天办好
手续,拿到拆迁房款就立刻和私房房主交易。在这情况下,那名姓符的拆迁工作人员当场就打电话请示上
级领导,经领导同意承诺给予现金25万元整,及另替我家申请政府房屋购买补助金8万元,作为我家买断
公房的条件,双方鉴定买断协议书,在签字当中几份协议书中的金额栏都是空白的,协议内容全然不知。
我儿子就好奇的问了句:“为什么不填写金额?”那位姓符的房产工作人员就说:“你们别管,只要签字
就可以了。其他归我去办,保证这个星期内就办好,三天内拿到25万元现金和8万元的房屋补助。”并要
我儿子在协议书上签上“房款到后三日内搬迁”的字。日期是2009年12月8日,并非长沙房产(集团)有
限公司诉讼买断时间2008年7月19日。如果真是那样我不早就搬迁了吗?那时的二手房价只有现在的四分
之一。而如今的房价在那时可以买二、三套私房。
但2009年12月8日签定买断协议后,一个多星期房产公司都没有来工作人员,一个月后也未见回音,更
别说拿到那25万现金和8万元的房屋补助了。而与我联系的私房业主已经等得不耐烦,将他的私房按照此
时的房价涨幅加价到30万转卖给他人了。此时房价疯涨,市场房价最低都要4000-6000一平米,以协议中
的金额我又如何能买到起容得全家7口的微小住房。像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办如此不负责的做
事方法,怎么还能反过来指责我们?
另外,在2009年12月8日买断协议签字后的第二天,我们35号住房还有两户未搬迁的情况之下,拆迁办
就叫人把四楼房顶全部掀开后又砸烂,导致只要下雨天,从顶楼流下来的雨水就会一直漏到二楼,导致我
家家具和财产受到损失,有时候晚上两三点下雨,全家就要起来拿桶子和盆子去顶楼接雨水,雨水一直漏
到床铺上,电热毯整个都能拧出水,我90高龄就这样泡在雨水中,导致大病一场,至今未愈。我儿子及时
通知那位姓符的房管拆迁员。试问:在未搬迁、双方未履行协议之前,造成我家庭如此伤害、损失,难道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就不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责任吗?试问:你们为了完成拆迁任务,为了
建立你们的拆迁政绩,为了你们的荣誉,为了你们的利益……难道就可以不顾及平民百姓的死活和安危吗
?
4.最关键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导致我至今为什么不签字取钱,暂不搬迁。这其中要涉及到长沙房产(集团
)有限公司拆迁办在处理公房拆迁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办事作风。
例一:在对待公房安置的问题上不公平。不一视同仁,凭关系、凭意气、凭威胁办事。在拆迁问题上,我
是最先响应,坚决拥护政府拆迁棚户改造行动,早在2001年7月28日就与拆迁人员签定协议,并要求政府
职能部门按我家住房困难等实际情况予以照顾,尽量安排我祖孙三代7人一套三室一厅的公房,而拆迁部
门不但断然拒绝,只安排一套两室一厅公房并且还叫我们缴纳所谓的公房补差款2万元多。试问这是什么
合理安置?
而在同等公房安置情况下,却出现另一种情况,同住我们沙坪的另一户公房主人,却能享受拆迁部门的特
别优待,而他家签定的协议和我家签定的协议却有天壤之别。他们一家三口,公房面积比我家面积小得多
,却安排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并由拆迁部门装修一新,另外还有补偿金额4万元整。同样住公房,为什
么却有两种不同的结果,这究竟为什么?时至今日,我全家7口无一人能弄清里面的“道理”!
例二:对待公房买断更是其软怕硬、及不公证。不知拆迁部门是有意还是故意,或是另有原因。2009年12
月后,就只有我家沙坪35号201号住房和同一栋一楼102号住房两户公房还未拆迁,一楼102号只有一个单
身汉居住,只有一个单间带厨卫,但是买断公房协议中的金额却比我家的高得多。这又是什么原因?这种
公房买断方式叫人如何信服,如何理解。难道这就叫公平、公开、公证的合理安置吗?
我们是平民百姓,无靠山、无背景、无关系,更无任何生活来源。我们不是刁民,是良民,在目前的这种
情况下只能依靠党,依靠政府帮我们在搬迁过程解决实际困难。只希望政府职能部门体谅我家的难处,合
情、合理、合法的安置我家的住处,并无他求。如果我家有能力也不会如此低三下四的麻烦政府。
其实我们也想早日搬迁,但是像这样的拆迁安置方法叫我们如何接受。
以上情况请省、市领导予以明察,同时也请天心区法院领导在受理此案时按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同时我也请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拆迁部门能按我家具体情况予以解决。我毕竟是百岁老人,儿孙都
已成人,家庭环境各位都一目了然,我也不顾老死在住房之地。恳请谅解。
呈:
省委领导
市委领导
天心区人民法院领导
申诉人:朱清秀
2010年4月8日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您的来信,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由于所在南湖片区棚改项目系重点工程,长房集团为配合项目建设,一方面与您进行协商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另一方面通过法院诉讼途径,以便您的权益依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