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回复我的来信。我是宁乡县白马桥乡的居民,我家的房屋即将征收用于工业建设,现宁乡县政府按27号文件对我家房屋进行征收,但该文件为2008年签发,当时房价仅为现在的三分之一,但现在每平米仅补偿1000多元,而距我家不到一公里的楼盘却价格4000元,房子征收后,我家无法用补偿款购买到新房及装修,请问(一)补偿标准过低的话,能不能按文件中所载明的“可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二)我家4口都是非农业户,且都为下岗职工,按文件仅享受比非农户高400元每平米的购房补助,但没有人头费,也不能购买安置房,因户口不同导致最终的补偿相差太大,请问购房补助能不能适当调增,或者我家也能购买安置房!希望您能就我的疑问给出答复,谢谢!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一、宁乡县人民政府27号文件是指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令第103号《长沙市重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宁乡县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二、对于原建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现全家均为非农户口的被拆迁户,除按规定支付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和室内设施补偿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按期拆迁奖,生产用房和耕牛农具补助费后,另按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补助购房补助费每平方米1000元,第三层及以上补助购房补助费每平方300元,是符合27号文件精神的。
三、根据27号文件规定,只有被征地拆迁中的农业人口才增加每人21500元的购房补助费,但按抓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购房补助费只有第一、二层为第平方米600元,第三层及以上为每平方200米,如果选择购买保障住房的,则不享受每人21500的购房补助费。
四、因下岗失业造成的家庭困难属于劳力和社会保障范畴,与拆迁安置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