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正街39号,属于最底层困难户。近段时间我看了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种报刊报道,所以,我想将我们家的较特殊的情况反映给您,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我和我爱人都是70年代参加工作,于1986年结婚,婚后单位上分配了一间房子。一家人一直住在这间房子,并无其他住房。我们这一栋楼是由原单位出资与房产公司共同建筑,但我们住户都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房屋租约。2003年单位改制之后,甩下我们住户不管,与房产公司之间也没有订下任何协议。而房产公司与我们住户之间更是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同时没有签订任何住房租约。因此我们现在,既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房屋租约,房产公司这些年也不管我们。我们这些住户甚至都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2006年,2007年二次申请,因无法提供房产证明被退回,2008年、2009年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也因无法提供房产证明而又一次被退回)。情况实在特殊,很是困难,我们都是下岗工人,现在再就业也很难,平常都是打些零工,根本谈不上自主买房。
我认真读过关于各种情况的房屋征收与拆迁的报刊报道,但还是不清楚我们这种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我们都是二十几年的老住户,可是又都没有房产证和房屋租约,以后若是碰上危旧房改造或是其他情况房屋征收,在补偿方面,不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对我们都大为不利。一则因为没有相关证明,我们得到的补偿肯定少之又少;二则我们家是困难户,根本买不起房子,而且又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及住房补贴。如果没有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当我们遇上房屋征收、拆迁时,若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相互勾结,绝不会同情我们这些最底层困难户,那到时我们真正是求教无门。况且长沙市像我这种房屋情况可能很少,所以恳请市领导能够对我们这种特殊情况给予帮助,提供解决办法,同时能在以后制定相关政策条例的过程中更多向我们底层人群倾斜。
致敬!
建议人:钟术生
2010-4-30
附个人信息——户主:钟术生
固定电话:0731-82322942
手机:13469076410
电子邮箱:candyzhongying@163.com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区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北正街39号你户所居住的房屋系公有房屋
按来信所述,你所居住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租赁证,也一直没有交过租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你所居住房屋系公有房屋。但因你表述该栋房屋是由你单位与房产公司共同建筑,暂不能确定房屋为直管公房或是单位自管房。
二、拆迁(征收)时安置补偿对象为产权单位
无论你所居住的房屋是单位自管产或直管产,拆迁中均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长房政发[2010]007号)为补偿安置依据:建设项目拆迁许可或征收决定公告后,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直管公房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将被拆迁(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将被拆迁(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
三、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按长房政发[2010]007号文,与产权单位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拆迁(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如属单位自管产,作为单位职工,其补偿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住户补偿,产权单位可实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也可实行异地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补偿单价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但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得低于1200元。
如属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方式是产权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实行异地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其每平方米的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直管公房住宅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40%确定,但不低于1200元。如计租面积小于35平方米,可按相关政策补足到35平方米补偿。
四、住房保障方面政策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和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你户如属无房户,又没有房屋交易记录,现在就可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无房产证明可带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局档案馆开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