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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政府解决军队复员干部邹凌云同志的安置问题

2018-2-3 22:30:44发布20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关于我的情况“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邹凌云同志落实政策的申请”前后反映不是1年2年了,而是已经14年了,现在还没得到解决!可能您们也烦了!但为什么问题得不到解决?是不是是政府的不作为?是不是政策执行也需要协商?协商不成是不是对我这个无辜的受害者就不管不顾了?政府就没有应急方案?有没有统筹兼顾?这个问题到底能不能解决?何时能解决?有没有期限?这些不作为,直接导致了以下2个严重的后果:
一是国家政令不通,影响政府形象;二是给受害者造成14年生活无着落,形同黑户般的流浪打工生活!
因此我恳请政府:这次一定要给本人一个圆满的解决,实在是不能再拖了!人生有几个14年啊?总不能因为当兵而毁了人一辈子啊!以后谁去当兵啊?
我建议是:组解决不了,由村统筹解决!村解决不了,由镇统筹解决!镇解决不了,由县统筹解决!县解决不了,由市统筹解决!市实在解决不了,就把我退回部队!即地方拒绝安置退回部队!总不能老是悬而不决啊!
根据以往的情况,我看镇政府一级是无法解决了,多少次都是无功而返,不了了之!看县以上是否能统筹解决?
我没有过多的要求,就是要求按政策落实:一是从今以后能享受普通村民待遇;二是把以前这14年因没有落实政策给本人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附上次回复内容:
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邹凌云同志回复:
1、根据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我局退伍办于2001年按邹凌云同志本人自愿开出了农村户口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将其户口落到黄花镇华湘村。
2、根据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第三条“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
因此,关于工作安置问题,邹凌云同志选择了复员,也就是选择了自主就业,而且长沙县乡镇企业早已改制多年,行政事业单位也是逢进必考,如果符合条件,邹凌云同志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邹凌云同志落户回黄花镇华湘村后,反映其享受不到所在村村民待遇,也没有分责任田(山)、自留地(山),并多次上访到省、市、县,我局曾对其反映的情况多次与黄花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县信访局还专程开过协调会,要求黄花镇政府督促华湘村落实邹凌云村民待遇,但由于村、组的不同意而没有结果,而作为民政部门只能起到协调作用。我们将与黄花镇政府沟通,督促其落实邹凌云同志村民待遇。如有其他问题,可以拨打84069152,联系县民政局优抚科咨询。
长沙县民政局
2014年3月4日
附:关于拒不接收军队复员干部致使邹凌云14年成黑户的反映
邹凌云,1990年3月响应国家征兵的号召从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应征入伍。2001年为减缓国家安置压力,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主动申请复员回到老家农村,成为了一个普通农民。
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政策:干部复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政治部(国安[1993]2号文)规定,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它经营项目,享受所在村村民的相同待遇。复员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复员干部参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相同待遇,其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一般按照他们现任职务的德才条件,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重新予以评定。
但自批准复员13年来,各级组织既没有按政策给安排任何工作,也没按政策分到农民赖以生存的责任田,而且享受不到所在村村民的相同待遇(当地土地征收国家对农民有补偿---不仅没享受到优抚,本人身份形同黑户)。
具体惰况:
批准复员至2006年,以本地征收等借口拒绝落户!
2006年,县民政局根据政策直接落户!但直至今天,所在镇、村和组以责任制30年不变为借口,拒不按政策分给责任田,同时也并没有统筹兼顾安排,按政策安排工作,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补偿!
以上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了以下2个严重的后果:
一是国家政令不通,影响政府形象;二是给受害者造成14年生活无着落,形同黑户般的流浪打工生活!
为了维权,本人情况已多次逐级向所在村民组、华湘村、黄花镇、长沙县、湖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虽然县一级以上政府部门多次强调要落实政策!但到镇一级往下落实却至今没有落实政策!
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还是……
本人强烈呼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是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政策落实规定,维护法律政策的权威性,维护军队干部复员回到农村的基本权益;政策其实很明确:有条件可分配工作!无条件分配责任田!既然村组一再强调不能分责任田,建议统筹安排,安排个工作也可(本人近几年钻研国学,对全民道德教育工作有一定的见解,实在不行安排当个小学老师也可)!二是这么多年政策落实不下去,给本人生活生存,尤其是经济上带来严重影响:要求由于多年政策不落实给本人带来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本人档案资料2001年即到长沙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可以随时查询!
本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353号
本人身份证号:43012119700228289x
复员干部邹凌云:现黄花镇华湘村村民
联系电话:13601220873
2014-03-06
邹凌云: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您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期限为30年,在该30年如内未发生特殊情况,承包关系暂不作调整。据了解,由于您所在的村组近年来未出现绝户等特殊情况,故未对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进行重新分配,且该政策并非只针对您一人,组上近几年新增的人口(如因婚嫁将户口迁至本组的妇女、新生儿等)均未分配土地。
2.关于工作安置一事,由于您选择了复员,也就是选择了自主就业,而且长沙县乡镇企业早已改制多年,行政事业单位也是逢进必考,如果符合条件,您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3.关于集体财产(如被征收后的土地费等)的分配问题,贵组已将您纳入了分配人口的范围,且对您进行了分配,如您对所分配的数额不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黄花镇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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