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大人,2008年农村拆迁就是按照103号令,现在物价这么涨,还是按照103号令补偿,太不公平了吧?再说了,要安置房的话,15万的人头费不给,自己还得再掏1200一平米,算下来也要3000多一平米。征我们的房子按2000一平米,我们买房子就得3000多,公平吗?现在市场上3000多 一平米的房子也不少,比我们安置房所在的地方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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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要求,同时为实现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的平稳对接,我局在2010年初通过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我市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已经市委常务会议通过,颁布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0]96号),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标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调整,严格划分了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一到五级,明确了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实现了同地同价,科学合理补偿,促进了全市征地补偿工作的平衡协调发展,维护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根据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和部署,我们再次就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研讨,并初步制定了调整方案,预计将在96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上进行一定比例的上浮。
针对你来信中所述房屋补偿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因被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的农村房屋除按房屋类别实行不同档次的住宅房屋补偿、户外设施补偿、房屋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等补偿费外,对被拆迁的农民还给予了购房补助,并享有80平米/人的保障住房购买指标,可以12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到国有土地上的保障住房,放弃购买保障住房的被征地农民可自主购买商品房,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每人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另增加2.53万元/人支付到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保障住房建设的购房补助费直接发放到户。但是这部分货币补贴并不是你来信中所称的“人头费”,而是与住房保障这一安置模式并列的货币安置模式,面向选择放弃住房保障安置模式的被征地群众。实际操作中,根据被征地群众的意愿和被征地区域的实际情况两种安置模式选择其一实施,不是叠加实施的,所以并不存在保障住房价格达到3000元/平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