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原长沙市卫生局医政处吴小军收取我原始门诊病历三本,此后,长沙市卫生局医政处又至湘雅附二、曙光医院等医院调取了我的住院诊疗记录进行医疗事故和职业病鉴定。
2007年鉴定结束,2009年5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鉴定的行政诉讼终审结束,我患慢性重度苯中毒(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职业病身份最终确定。
自2002年起,我多次请求用人单位(长沙市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职业病治疗、鉴定费用,恢复劳动关系,为我续缴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发放职业病津贴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同意给与我上述相应待遇,但要求我提供所有原始病历。
我请求长沙市卫生局返还该部分病历,长沙市卫生局拒不返还。甚至表示连鉴定档案也可能已经丢失。
自2002年起,我多次向长沙市卫生局投诉用人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长沙市卫生局仅于2002年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没有再对用人单位有其他任何责问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长沙市卫生局是不作为的,其不作为是出自其丢失职业病患者的原始病历而无法正己的缘由,用人单位正是利用长沙市卫生局这一软肋给职业病患者设置这一门槛。
既然如此,我希望长沙市卫生局更加应当承担其应尽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支付职业病相关的治疗、鉴定费用,和劳动部门共同督促用人单位给职业病人续缴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安排职业病人进行诊治!
另外,我恳求有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
对于职业病诉讼的患者而言,病历是何等重要;对于湘雅附二医院而言,病人的住院病案是何等重要。
为何会丢失?
为何用人单位给职业病患者设置这一门槛?
是不是用人单位和长沙市卫生局合谋,想一直拖到用人单位破产,最终逃脱承担职业病患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而且,丢失的原始病历影响了本人的职业病诉讼和疾病治疗,给本人精神上造成了损害,长沙市卫生局应当给我一个说法!
2009-7-14
证 据 目 录
序
号
证 据 名 称
来 源
拟证明事实
页码
1
2050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职业病证》
湖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2002年职业病已经确诊
1~
2
2
长卫政发【2003】26号文件
长沙市卫生局
2002年职业病已经确诊,证1已
生效
3~
4
3
湘卫函【2003】151号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
2002年职业病已经确诊
5
4
zyb2004049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湖南省劳卫所
2004年职业病复查结论
6
5
湘卫职鉴[2007]00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2007年再次鉴定为职业病
16
6
(2009)长中行终33号
《行政判决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5合法有效
17~
24
7
湘卫职鉴函[2008]001号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8
(2009)长劳仲第 282 号《劳动裁决书》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9
2001年长沙市卫生局收受病历的签收凭据
长沙市卫生局吴小军
10
2009年6月湘雅附二开具的长沙市卫生局调取病案不还的《证明》
湘雅附二医院
范志强同志:由市信访局、市政府督查室、湖南红网等转来关于“长沙市卫生局鉴定后丢失原始职业病病历,请给我一个说法”的信访件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由主管医政的副局长、局办公室、医政处、法制与监督处、市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长沙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于2002年4月据申请人范志强的申请对其“诉湖南曙光电子集团公司医院诊断治疗错误导致不良后果”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认定湖南曙光电子集团公司医院对范志强医疗事件“未构成医疗事故”(长医鉴【2002】13号)。二、职业病鉴定过程(一)申请与受理: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乐金公司)对湖南省劳卫所2004年10月25日给该公司员工范志强诊断的“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结论不服,于2004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范志强进行职业病鉴定”的申请书。我局责成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对乐金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按规定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后,我局于200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了乐金公司职业病鉴定申请,并出具了《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二)组织鉴定: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湖南省诊断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9名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其中职业中毒专家7名,血液专家2名)组成了职业病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21日在湘雅大酒店召开了第一次鉴定工作会议,专家组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到您所在单位乐金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危害调查,到诊断机构湖南省劳卫所调阅了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到您进行就诊、治疗的湘雅医院和湘雅二医院查阅了有关诊疗资料。2005年1月5日专家委员会在湘雅大酒店召开了第二次职业病鉴定工作会议,并邀请了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法学和职业病防治教授各1名参加了本次鉴定讨论,最后以表决的方式得出了“范志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依据不足”的结论,制作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鉴定结论书送达2005年1月20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法送达乐金公司。2005年1月24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法送达湖南省劳卫所和您。三、对乐金公司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乐金公司是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卫生重点监督管理单位之一,2002年以来我局每年对该公司进行了日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并多次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书。2004年3月18日卫生监督员针对该公司未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并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并于2004年4月16日进行了复查。我局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行为。2009年4月21日卫生监督员去该公司进行2009年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申请破产,目前处于停产关闭。四、职业病原始病历丢失问题处理收到信访件后,我局直接同您进行了沟通,并就初诊门诊病历、医院原始诊断资料,联系有关单位进行补充等事项达成初步意向,争取尽快解决您的信访问题。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