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业主委员会成立为什么这样难?

2018-1-30 21:22:30发布31次查看
尊敬的陈润儿书记、张剑飞市长:
我们是东南明苑小区的业主,该小区位于芙蓉区东湖社区,由湖南省湘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建成入住,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服务。小区共26栋房屋,分三个区域。每一个区域都有独立的围墙和出入设施,也有相应的公用设施。其中23-26栋为三区,全部为商品房(其他两个区域为经济适用房),面积大约16000平方米。
小区入居10年来,一直存在比较严重脏、乱、差问题。房屋设施质量差,比如墙面渗水,路面破损,围墙破烂不堪,形同虚设,公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物业公司服务意识不高,物业管理混乱,比如车库变仓库,杂屋变出租屋,车辆占道,乱停乱放,绿化损坏等。因房屋设施质量差、物业服务不到位,造成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正常日常生活,业主意见非常大,曾经无数次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反映,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有的毫不理会。
为此,我们三区业主于2010年7月8日联名向所在地湘湖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强烈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湘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了认真谨慎的审查,并责成东湖社区对东南明苑三个区域的业主进行了问卷调查,且请示了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同意我们三区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东湖社区主任刘陶正同志的指导下,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先后经过了三次人员推选和选举以及八次公告,顺利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产生了九人业主委员会。其业委会成员有退休职工、专职律师、优秀青年、在职干部(其中有三名厅级干部),不但素质高,而且很有爱心和热心,更有决心、有信心把小区规划好、建设好。可以说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业主参与踊跃,并献计献策。正待准备相关资料报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但是开发商湖南省湘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整个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始终采取不理会、不配合、不提供资料的态度。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多次上门,并于2010年12月7日书面要求开发商提供小区设计、施工、验收、销售以及收缴维修基金等资料,开发商都无理拒绝。2011年6月21日,小区业委会又书面致开发商主管单位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找到该局局长,要求他们督促开发商履行职责和义务,向本届业委会提供相关资料,至今也没有结果。小区自入居以来,开发商从来没有提供相关资料供业主查询,因此小区设计、开发、建设的质量和销售情况无人所知。致使业主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法向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因而不能如期成立而有效行使职责。
成立业主业委会是业主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业主自己的事,开发商不应该的非法干预阻扰,理应积极配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应该对小区的建设开发以及销售等依法享有知情权和有关设施所有权。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开发商应该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小区房屋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销售相关资料。但是,开发商不仅不向筹备组提交,而且也一直没有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有关资料。
应该说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件大好事,有利于有效协调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仅法律保障,社会要求,政府倡导,而且是群众拥护,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建设和谐文明社区之需要。作为省政府部门下属企业更应该以服务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积极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勇于承担应有职责和义务。不应该为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而置法律法规之不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区和谐安定环境。
我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全是为了加强和便于业主、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联系,妥善解决小区遗留问题,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搞好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开展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管理有序,关系和睦,文明和谐的宜居小区。
我们不清楚、也不理解开发商为什么不支持成立业委会的原因?有什么难言之隐?开发商称早就着手成立业委会工作,但是小区已入居十年,难道还要十年吗?难道开发商因业委会的成立,害怕小区一些列质量问题而承担责任?或者如果提供了相关资料,害怕发现新的问题,而承担新的责任?难道开发商因为主管单位是省机关事务局而有恃无恐,置业主利益和法律法规不顾吗?目前南明苑三个区域都由湘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不存在分割公用财产设施问题,又有什么问题不可以解决的?为什么不能试点先行在三区成立业委会呢?
据了解,目前小区存在开发商擅自对外销售车库和杂屋,维修基金收缴不齐,没有按照设计标准施工等质量问题,小区建设有关资料部分遗失,从而造成了小区的脏、乱、差。这一些列问题的存在,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也了解到,开发商以前开发的河西科教新村,因为质量问题,特别是地下管网质量差,造成几十万元自来水白白流失的遗留问题,引起群体事件。我们小区也出现过这样问题。因此,我们希望开发商讲法律,讲道理,更要讲良心,讲诚信,讲道德,负责任地处理好遗留问题,和我们业主一起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做好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我们也希望省机关事务局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造福于民。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如火如荼开展共建文明城市,共享幸福生活的活动,着力实施整治社区环境、建设宜居家园的计划。小区是城市的细胞,小区的建设和环境直接反映城市的文明建设的程度。而成立小区业委会是做好小区建设工作的有效手段。总之,成立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多年来的愿望,也应该早就成立。有的业主想通过上访求得解决,业委会成员总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要相信政府。借此机会,请求书记、市长关心我们小区问题,协调关系,尽快成立小区业委会,并派人员前来我们小区进行实地调查考察,解决小区多年来的脏、乱、差问题。我们业委会成员也会热心、尽心搞好小区建设,为长沙市创建文明城市做出贡献。
芙蓉区东南明苑三区业主委员会
2011年7月20日
联系人:丁女士 电话:13787029653
您好,您的信件已经收悉,交由我办答复如下:
一、南明苑小区的基本情况
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管理局东湖社区南明苑小区为省直单位公务员小区,其中大部分为经济适用房,少部分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西苑13、14、15栋和东苑三号院23、24、25、26栋)。由湖南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期开发,一期为西南明苑1-12栋多层住宅和13-15栋小高层住宅,2001年交房,共540户;二期为东南明苑1-26栋多层住宅,2002年交房,共816户,分一号院(14栋456户居民)、二号院(8栋240户居民)、三号院(4栋120户居民)三个院落。
东西南明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为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股东分别有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自业主入住以来,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近年来,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非常不满意:一是小区保安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入户盗窃现象;二是小区卫生保洁不到位,小区内环境卫生长期较差;三是小区秩序混乱,车辆乱停乱放且随意辗压小区绿化;四是基础设施维护不到位,多年来小区围墙、护栏破损严重均未进行很好的维护及保养。另外还有很多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各方面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
对于南明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在调查了解的小区居民当中,全都赞同成立业主委员会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和督促,希望小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够得以改善;而物业公司也因需要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来维修南明苑小区的围墙和护栏等基础设施,也希望尽快地成立业主委员会,好启用物业维修基金。
目前各方面意见的分歧点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单位希望成立一个业委会,最多也是分东、西苑成立两个业主大会。而小区居民普遍不同意只成立一个业委会,西南明苑和东南明苑一、二号院的居民以及东南明苑三号院的部分居民希望分东、西南明苑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其理由是东、西南明苑是分两期开发的,且东、西苑之间相隔较远,中间被铁路隔断,还有三湘花卉、湘湖五金、湘大五金三个市场,东西苑居民往来不多,相互之间不是很了解,因此分开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利于小区的管理;东三号院刘伟、丁时安等部分居民则想要把东三号院分出来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理由是:一是三号院是商品房,一、二号院是经济适用房,他们的维修基金交得多些;物业管理费三号院交0.6元/平方/月,一、二号院交0.5元/平方/月。二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指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他们认为东南明苑的一、二、三号院都有相对独立的围墙和出入设施,都有各自的变电设备,符合这一条款的规定,因此要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
经咨询芙蓉区房产局物业监管科,认为如果小区业主全部都不同意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话,根据南明苑小区分期开发及小区水、电、物业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可以分东、西南明苑成立两个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东南明苑三号院筹建业委会整个进程
2010年5月,由东三号院刘伟、丁时安等人为首,在三号院发起了三号院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倡议,组织该院子业主签名并向社区递交了三号院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东湖社区在咨询区房产局后得知三号院不具备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所以当时并没有同意三院的申请,并将此情况向局里进行了汇报。三院刘伟等业主也找到了湘湖管理局进行情况反映,当时朱卫东副书记接待了他们的来访,表示请示相关部门之后再给予答复。
随后,湘湖管理局城管办、民政办、东湖社区多次咨询区房产局,朱卫东副书记同区房产局领导又一起到长沙市房产局进行了咨询,得到答复:鉴于南明苑小区的特殊情况,街道、社区可以在东南明苑的一、二号院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如果一、二号院的业主都同意三号院独立分开成立业委会的话,街道可以批准该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社区在一、二号院中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绝大部分业主都不反对三号院独立成立业委会。
基于上述情况,东湖社区经请示湘湖管理局后,于2010年7月着手筹备三号院的业主委员会,依据《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进规定的程序和要求,2010年8月经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了筹备组,并组织进行下一步的业委会选举工作。2011年5月,成立三号业委会的前期工作全部完成,经三院业主选举产生了9名业委会成员,最后还剩下备案登记的程序未进行。
在备案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当中,《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中涉及到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单位意见需要签字盖章,开发建设单位(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是南明苑小区各个院子的水、电设施没分开之前,不同意该院子独立成立,不予签字盖章。期间省机关事务局派人过来协调时,也是这个意见。固而,三号院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情再次僵持下来。
四、回复及建议
湘湖管理局每年投入到辖区内各居民小区环境整治的资金都是20多万万(南明苑也在之列),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启用维修基金,对我们管理局、社区和居民都有好处,居民参与小区环境整治和对促进小区的和谐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在接到区政府督查室的督办通知书后,湘湖管理局和东湖社区到东南明苑三号院居民家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们认为:
首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湘湖管理局、社区是全力支持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其次,根据长沙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因此,请市、区房产局督促建设单位(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提交上述资料。
第三,管理局和社区将继续进行协调小区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争取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尽快成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建议由市房产部门出面召开各方面的协调会议,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回复工作,毕竟作为直管单位,政策、业务都熟悉,出面做工作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长沙市湘湖管理局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