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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困惑

2018-1-31 0:47:51发布39次查看
本人在2001年在开福区金帆小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直到今年开发商才办理房产证,直到今天土地证还没有办理,实在郁闷。
本人现急需资金,想出售该套房产,但是长沙市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政策已经停止多年,房产局给与的答复就是等待,遥遥无期。
当时我们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没有任何部门和任何规章告诉我们今后的房屋交易竟然存在诸多的限制,现在我的房子入住已经快10年了,但是还是不能交易,实在无奈。
一个无良的开发商无人监管,一项关乎民生的法规迟迟不能出台,无语。
关于熊健投诉“德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悖法律的做法”的有关情况报告
市局监察室:
市局交办的关于《制止长沙市德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悖法律的做法》已收悉。熊健投诉“德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产权证时提出‘根据最新文件,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在办理产权分户证时系已婚的必须与配偶共同拥有该房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套房屋为乙方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的要求”。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熊健于2005年5月27日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2006年8月11日与长沙市德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购买得润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7栋104房的购销合同补充条款,2007年4月17日与熊玲办理结婚手续。在资格确认单转准购单时,熊健于2008年1月12日向长沙身份证、户口和结婚证等证件,2009年9月1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了熊健与其配偶熊玲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
经核实,产权处2009年办理经济适用房权证时根据长住保函[2009]02号文件,授意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即“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在办理产权分户证时系已婚的必须与配偶共同拥有该房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套房屋为乙方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该协议只有一个操作规定,没有正式成文。熊健因不同意该规定的条款,现未与德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补充协议”。
二、处理意见
根据长政办发[2007]33号文件第三部分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审批程序中明确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熊健在办理准购单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即他已与熊玲结婚。产权处要求开发商与经济适用房业主签订“补充协议”也是为了保障申请家庭户内双方成员信息的准确性。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熊健只能按照办理准购单时的条件办理夫妻双方的准购单,依据已办准购单上的信息办理产权证。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已于2009年3月21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会议要求,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我局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已再上报市政府。目前该《办法》正按正常的公文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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