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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103号令)基层可以如此“得心应手”

2018-1-29 7:07:24发布31次查看
长沙市政府(103号令)
基层可以如此“得心应手”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103号)即:《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于2008年4月1日(愚人节)起施行,此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制定的。
军令如山,老百姓不知道政府的命令有多大的重大意义,但是作为一市之长颁布的应该是神圣威严的,是不可抗拒的,更是不可随意更改的,更改也应该由市长亲自改的。
政府的103号令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是得民心的,也是人民所拥戴的,但就是在老百姓欢腾叫好的同时实施操作的基层干部就变相了,走样了,甚至变成了“杀老百姓不见血的刀”了,同时更变成个别人发政府财的工具了。
在“洋湖垸白菜湖综合治理工程”拆迁指挥部就把我政府的命令运用的“如鱼得水”。
一、“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处理。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自然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的,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处理。”这讲得多好,多公平,但我们领导干部操作起来有办法了:合法面积,有建房手续、世世代代居住不在征收范围的算违章一并拆除,在征收区域建一栋无建房手续,又不居住临时搭建的房屋把自己所有人口户口往上套,骗取国家、政府的钱,以解决个人征收、给地方政府腾地为目的达到“双赢”。更厉害的就直接只拆拆迁范围的,不在拆迁范围的安稳居住坐收渔翁之利。
二、“抢搭、抢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抢搭、抢建要讲政策讲法律我们领导干部应该比我们老百姓清楚,就是不知法律的,从世事发展也知道不符合人之常情,但就这拆迁领导也能“玩”。动员会开后,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这一环节一晚上就可以建一栋房,这不知道算不算“抢搭抢建”,这样也能丈量、拍照、上榜公示,尔后迅速签协议,拆房子前后不到一个月,如没人举报就可以顺顺利利坐在家里等着领钱,100多万啊,天文数字啊。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这一条一出就把所有的有审批手续给“废除”了,全按户按人口为准了,这样空子就大了,领导干部操作起来得心应手了,什么“皇亲国戚,亲朋好友”有面积有人口有户口的往上套,有面积的少了人口的拿居民户口套,没房屋的拿着已丈量多余的或有房屋没办法往上套的人的面积往上套,更有甚者一边丈量一边建的也在套。好了,搞完了、丈量了、拍照了、上榜了、签字了、等着发钱了。
四、从指挥部领导获悉,杀出来个“已拆已安”。
“啊?!”
什么叫“已拆已安”?
“不知道”
标准是什么?
“你对天去喊,天告诉你”
看看,这就是我们领导说的话。经过我们询问,岳麓区人民政府都暂时没答案,要我们在家等电话,哎,连区人民政府都拿不出一个标准,更别说下面办事处、村委了。据我们所了解在《人权计划》中指出:“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哎,我们敬爱的领导都不学法,不懂法了。既然区里面都暂时回答不了标准,看我们基层领导干部如何执法,不管子孙后代,进入“所谓”的小区一律是“已拆已安”(个人理解的),但就这样的标准又插出特例:“又在征收范围有房,除去安置房(拆迁后用钱向村委会买的安置房)该占面积的人口(因新增几个人口),另外人口全往上套,也同样能上榜公示,也合理合法了。”就不叫“已拆已安”了。
但把自己的自建在小区边上的房屋(连房屋栋号、门牌号都没有且道路小车都过不去)划入小区,划入“已拆已安”对象,子孙后代都划进去,因人口增长、自然分户、在征收范围、且有房屋但没“关系”的人,领导就叫嚣:“属于违章、一脚踩死”。这叫什么世道,什么社会,我们敬爱的张市长能管管这事吗?上面政策是好的,我们也相信政府还是公平、公正的,就一小撮,就那么一小撮的毒瘤,执行起来钻不合法的“法律空白”搞得民心大乱,家破人亡,满足个人和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这仅仅是一小部分,里面内幕太多了,能力太单薄,无人治得了,向区里面汇报具体有几十户有问题情况的,区领导说贴榜公示就是要人举报的,他们会去查。那没人举报这钱不就都发出去了。政府的利益不就受更大的损失了,这个责任又由谁来负呢?难道就是处理几个干部,让家破人亡的人继续上访,走上访道路,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政府一直都在走法治社会道路,一直在不断完善这条道路,但上下不一心如何能走好这条路,我们很担心。当领导确实不好当,望领导在百忙之中核实也尽快的解决小农民的事,让失业失地失家的小老百姓能有个稳定的生活。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太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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