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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报告

2018-1-28 3:22:15发布30次查看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
我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的推荐,由美国福建公所主席郑时敏先生率团于2002年3月6日到湖南省长沙市进行考察,受到湖南省贺同新副省长、省外侨办及长沙市委余合泉副书记、市外侨办等领导的热情接待,并于2002年4月17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在长沙市开福寺路133号,原湖南外运汽车运输公司住处购地20亩,于2002年5月26日“湖南——上海经贸活动周”上作为长沙市开福区的招商项目在上海签约。由于当时长沙市规划局对开福寺周边的整体规划尚未确定,导致该项目未能落实。为了配合政府规划,服从总体规划,我们作了几次变更。并为了支持政府的公益事业,我们忍痛割爱,将已征的20亩地回征给政府11.57亩做城市绿化广场,致使我公司开发的“福圣园”住宅楼项目的建设工程至2007年5月16日经长沙市相关部门的主持,对该项目中的承建工作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在角逐中中标,该公司中标后随即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且在该公司中标之前由该公司出具介绍信中的具体承办人李一南、黄端新、伍世本等人融资为该公司可能中标后预交给我公司的保证金290万元(有每人银行汇款进账单及我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为证)。在该工程顺利进行时,突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向我公司发出裁定,要求对与我公司毫不相关,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赵安基个人债务进行协助执行,硬说保证金是赵安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由于赵安基不是我公司职工、股东,更不是法人代表,我公司与赵安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赵安基的所在单位是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福华公司怎么能为其承担协助执行义务呢?为此我公司多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该协助义务的事实和理由。但在2008年11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下通知,冻结了我公司在长沙各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并划走准备交纳的税金款,致使我公司的资金无法运转,无法及时交税,房地产开发业务全线停工、销售止滞、民工闹事、工程停工,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遭受损害,合法的投资环境受到干扰等等诸多严重后果。2009年1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我公司的“福圣园”住宅楼项目的一楼115号门面(面积177.96㎡,价值370万元)进行查封(【2008】长中民执字第0058—2号),并划走了我公司账户上的42万元资金,才解冻了我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为此,我公司深感遗憾,为什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去查封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及被执行人赵安基的资产,反而来查封我公司的资产,把我公司执行了,是否有些欺负外地人的意思?由于长沙市中院冻结工程保证金290万元,引起了提交保证金李一南、黄端新、伍世本等人经常到公司闹事,扇动人员挂横幅“还我们血汗钱”,用大卡车堵住我公司售楼部门口,使售楼工作全部瘫痪,被执行人赵安基因法院不去处理他,反而他逍遥法外,也经常到我公司来吵闹,说法院乱搞,还跑到总经理住处扬言要杀他等等。2009年8月21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明喜法官又偷偷摸摸到中行长沙市华夏路支行划走我公司账上的200万元资金,又在长沙交行北大桥支行我公司账上划走954496.69元资金,使账户余额为零,在兴业银行长沙市江滨支行划走698471.91元,使账户余额为零,五笔共划资金为4072968.6元,共计资产金额为7772968.6元,致使我公司在长沙投资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我公司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等。因此,我公司特恳请张剑飞市长对此事予以调查,督促法院依据事实,实事求是,按照有关法律,解除我公司被查封的资产,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华侨的利益,优化投资环境。
致以
崇高的敬礼!
湖南福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六日
老余:
你好,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得知2005年12月15日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开福建筑公司)与你方公司就“福圣园”综合楼项目达成协议,由开福建筑公司向你方公司提供保证金300万元(实付290万元),你方公司收到保证金后,于2007年5月20日与开福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同年12月30日,赵安基、刘先展就该项目与开福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正式施工,开福建筑公司一直认可赵安基是该项目承包人的地位,是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之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将此保证金作为该案执行标的予以执行,并将你方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要求协助执行,为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安基在该项目中的收益进行了冻结和提取。对你方公司及其他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以上各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协议书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均有效,赵安基并没有与开福区建筑公司解除承包合同,据此认定赵安基系该项目的承包人之一。据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你方公司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省高院也维持了市中院的裁定。你方公司等案外人虽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未按照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市中院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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