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世纪城开始选车位时候我才发现,车位购买合同竟然是车位使用权赠予合同,赠予合同不知道是否违规,因为去年4月我买房子的时候车位费收了我7万元,世纪城开发商直接将此款项加到房价里面去了,因此房价和在房产网上备案价格就不一样了,最近听到很多业主反映地下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务共有的,结果被开发商变相来卖给业主了,请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核实一下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若不合规请责令世纪城开发商改正。
世纪城住户: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湘江世纪城市政下层车位权属的说明。湘江世纪城住宅及地下层(即市政道路层)的车位和商铺,系单独报建和单独测绘的,即地上层的住宅并没有对地下层的车位与商铺建筑面积分摊,地下层的车位与商铺由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水雅境)开发建设,归湘水雅境所以,湘水雅境有权依法处分,现湘江世纪城地下层车位已有五个苑区(咏江苑、揽江苑、赏江苑、星江苑、望江苑)办理了车位产权登记,由于工程建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问题,其他苑区的车位产权登记正在办理之中,其中融江苑的车位产权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预测,产权登记很快就可以办理。对于上述依法取得产权的车位,湘水雅境采取赠与、出卖、出租等方式取得收益均属合法行为,因此个别业主反映的地下车位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和我司变相出卖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部分车位购买客户采取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进行交易的说明。由于车位出卖时车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车位不能在银行单独办理抵押贷款,客户购买车位则需一次性付款,考虑到部分客户有购买车位的需要而又存在付款压力,对此类客户置业顾问则向他们介绍采取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进行交易,将客户的车位价款计入房价,办理购房贷款以减轻首期付款压力,与购买方式取得车位使用权的客户对比而言,赠与方式取得的客户以付同样多的款取得同样多的物业,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在法律上而言则属附条件赠与,即以提高房价作为条件而赠与车位使用权,其交易形式合法合规。至于客户反映的在开始选车位时才发现车位买卖合同竟然是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这一点可能是客户忘记了,其所说与事实是完全不符的,因为采取此赠与方式进行交易的,首先有置业顾问介绍,在客户愿意的情况下则客户要向湘水雅境提出申请,然后双方才签署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因此使用赠与方式进行交易其实就是客户自己申请的,在签署合同前早已明知,且其后双方签署的合同标题亦为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而非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并不是到选车位时才知道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