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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与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自相矛盾

2018-1-27 3:46:00发布22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同志:
在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但在浏阳的补偿标准与长沙市的补偿标准根本不相符,为什么您签署的政府令无效,难道第二十四条中的县(市)人民政府不包含长、望、浏、宁吗?人民政府并未实际关心到百姓的疾苦。
.浏阳的征地标准低到什么程度???
贪污了多少上级的政策法规????
损害了农民多少合法利益???
a.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仅为长沙市各区标准的 90%。
(长沙各区的土地长东西些?产量高些??)
b.拆迁农民房屋,仅长沙各区标准的 70%。
(可怜浏阳农民,毕其一生建起的房子,
建房用钢材、房屋装饰的地板、瓷砖、甚至水泥等大都是直接或间接从长沙等地购来,
直接价格、运费都远比长沙各区高啊!!!!造价可不比长沙的低啊!
可征收补偿凭什么要克扣???只有70%!!!)
现农民田、土、住房都已征收,所得征收款还无法建成一栋住房,并无地耕种,无钱吃饱穿暖。
请求长沙市人民政府将浏阳市征地补偿与长沙市统一标准。
望回复。
325同志:
你好!
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征地年产值标准根据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长沙县、浏阳市、望城县等县市可按征地年产值执行标准调整系数为0.9执行(市区标准为1)。我市制定的《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7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函〔2008〕121号)。故该实施办法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标准,与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感谢你的来信对我工作的支持。
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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