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查看我的信件,一直以来我有一个疑惑,湖南省物价局在2012年湘电价2012【107】号文件中规定了湖南省实行阶梯电价,该文件明确规定实行期为一年,长沙电价依据该文件进行阶梯电价收费,到目前为止,已经三个年头,物价局没有公示新的收费文件,而电费却仍然依据一个过期的规定在进行收取,我想请问一下,是不是有违规的可能。
另外,按照目前现行的电价标准,一阶段的电价仅为一百八十度,平均到每天也就不到6度电,现在家庭电器多了,吃饭,喝水,洗澡等基本生活保障都离不开电,这样的标准是不是已经有点不合适了
感谢您的关注
1263646179:
我委于2015年8月17日收到市长信箱管理办转来“市长信箱”编号为id(797976)的信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报经省政府批准,原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2]107号),从2012年7月1日用电量(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试行一年后,原省物价局于2013年8月30日下发了《关于延长湖南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试行期的通知》(湘价电[2013]97号)。《通知》规定:“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新政策出台前,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继续按照湘价电[2012]107号文件规定执行阶梯电价。”目前,省发改委正在对阶梯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将提出完善阶梯电价政策的相关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方能执行。
特此回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