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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长沙市规划局《雨花区茂华体育新城住宅小区会所b局部拟调整公示》内容的申请

2018-1-26 20:54:52发布26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我是茂华国际湘(在规划局名为茂华体育新城住宅小区,以下简称茂华国际湘)的一名业主,自2011年以来一直通过市长信箱给您反应,2011年茂华国际湘开发商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南栋会所的物业用房出租给古曲轩公司经营餐饮,2012年9月30日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南栋会所的物业用房变更为商业用途。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5款的规定该行为严重侵害我们业主们的权益,现申请撤销《雨花区茂华体育新城住宅小区会所b局部拟调整公示》所做的更改。
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中第5款明确指出需要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茂华国际湘住宅小区项目,总用地面积1868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按规定应配物业管理用房1736平方米。原物管用房配置情况如下;(平方米)
会所b:951.49
b2栋102室:92.36
a7栋夹层:362
b20栋首层局部:283.88
b29栋二层局部:320.07
d1栋首层局部:243.77
d2栋首层局部:243.77
d3栋首层局部:197.04
总计:2694.74
以上共超设物管用房958.74平方米。
2011年2月湖南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将多设置的会所b中951.49平方米物管用房调整为商业用房,我局经过严格审查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2012年9月批准会所性质局部变更。
变更后的物管用房总面积比规定仍多7平方米,业主的权益没有受到侵犯.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201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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