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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民的房子通风面积太小 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向大人们求个说法

2018-1-25 19:14:10发布47次查看
雨花区万象美域1栋b户型 房屋在通风面积上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厨房没有通风的窗户 客厅的窗户通风口严重小于国家标准5%(当然问题不仅仅是这些,其他以后搞明白了再说)请问既然国家强制标准达不到,设计是如何通过审批的,又是如果把楼建起来的,相关的管理部门是谁把关?市规划局审批?请有关部门给出公开答复,必须是专业人员按规范条款答复,哪一条有问题为什么没有按规范,为什么又通过了审批,这样一项项答复。并责成开发商限期整改以达到符合所有强制标准,对业主的影响并作出赔偿,如果不能改,请政府协调,原价退房并赔偿所有损失,包括商业贷款等还有贷款利息等其他一切合理的赔偿,具体请政府部门的法律人士定。
附录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据了解《住宅建筑规范》是第一本、也是目前唯一一本通篇为强制性条文的建筑设计规范。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年版)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该项目属省管项目,其设计审批和建设监管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议向省住建厅咨询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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