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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别在省、市、区办理的医疗保险是否可合并办理退休医疗保险?

2018-1-25 16:57:36发布30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我区1992年大学毕业有国家分配到省直单位工作,从1995年开始实行养老和医疗保险时间,我单位就为我们在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至2006年6月单位改制买段职工工龄后,原单位停办了基本医疗保险,同年8月我应聘到雨花区一国有企业工作,该单位也为我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5月我从区属单位辞职,原区属企业停办了我的基本医疗保险,7月份我又应聘到了市直单位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至今,该单位也为我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请问: 从1992年分配工作至今,我已分别在省里、市、区里劳动保障部门累计缴费17年多了(含视同缴费年限,中间有1、2个月间断),到退休年龄时,是否可将我在省、市、区各阶段的缴费年限相加达到累计缴费满30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呢?
可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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