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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长信箱答复意见的看法及说明

2018-1-25 15:24:57发布244次查看
关于对市长信箱答复意见的看法及说明
张剑飞市长:您好!
3月14日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刚闭幕,温总理在“两会”中的讲话言尤在耳,3月16日,我所住的直管公房在无家人的情况下遭到开福区人民法院无情强拆。11点40分回家查询市长信箱,五封所投之信件仍处于“正处理”状态,想必人民法院是按“处理意见”进行强拆的。18日晚信件已有答复意见,原来人民法院真是请示了您后才实施强拆的。
市长信箱是市民与市长的一个交流平台,通过此平台,我向您投信反映问题,而此信箱回复的意见就应该视为是您的意见。回复的意见是经过中山西路拆迁指挥部作了深入调查得出的,您应该是核实过的,并同意此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即能代表您的意见,否则市长信箱就太不严肃。
针对这一回复意见,我有几点看法和说明:
一、对于本案(2009)开民一初字第2966号我认为开福区人民法院刘、陈二位法官是知法枉法。附上长房集团《起诉状》、我的《答辩书》、开福区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强拆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并作以下说明:
1、长房集团是以多次上门催缴房租而我一再拒绝缴纳及未及时换签新的租赁合同这两大理由,要求终止租赁关系而上诉法院的(注:该案并不涉及棚改问题)。象这种民事案件,法院凭那条法律条款启动“先予执行”?庭审后三个多月不下判决书,仍“先予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又是按照哪条法律条款执行的?
2、12月7日,庭审时艾文博审判长、陈辉伟审判员、杨标审判员均未要求原告,就多次上门催缴房租和我再三拒缴房租这一重要起诉理由进行举证。庭审后问陈法官为什么不要求原告举证?陈答“现在没有时间”,转而又问艾,艾答“不举证,就不采信”。
3、 12月14日下午3点,我女婿再次到长房集团财务部缴纳房租,该部的一位女同志说没有发票开,要找房管员,3点45分,到房管所找到一位姓欧的房管员,房管员与长房集团财务部通话后说要找易志,与易志通话时,易志再次说房租在补偿款中扣除。我女婿两次主动上门缴纳房租,易志都说房租以后在补偿款中扣除,长房集团却以多次上门催缴房租,而我一再拒缴为由上诉法庭,这不是在捏造事实又是什么?
4、法院视实施强拆为儿戏,采取的是一种极不严肃、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①、12月2日第一次实施强拆,我二女婿请事假在福星门等候,从上午7点45分,一直等到9点13分还不见来人,于是向易志打电话询问几点来拆,易志说他打电话请示,请示后他回话说法院今天忙不过来,临时决定今天不拆了。
②、2010年3月15日晚8点多钟这么晚,刘、陈二法官才通知明天上午要强拆。我女婿为了避免上次情况的再次出现,于当天晚上9点47分打电话问易志第二天什么时间来强拆?易志答应第二天打电话通知,16日上午我二女婿见易志未打电话通知,于8点54分打电话向易志询问,易志说他也在等通知,9点半我女婿不放心到福星门查看,发现有十几名民工正在拆除我的住房,经向民工询问,他们是奉人民法院之命前来拆除房屋。
③、趁我大女儿失踪三天三夜后被送往长沙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之机,强拆我的住房,太不人道。
二、房改于2000年全面结束,不能违背政策,这一说法与您平时讲的话大相径庭,您曾说:“政府的钱是哪里来的,是劳动人民的血汗钱,是劳动人民辛辛苦苦一分一厘赚得来的。”现在一套二房一厅的福利房升值到几十万元,本该享受房改的我,没享受到房改,我与丈夫几十年的血汗钱政府是否应该作出补偿。现以房改结束为由不作补偿,是长沙市政府不主持公平正义。您又说:“住有所居,是每一个人的梦,我们一定帮助大家圆这个梦。”现中央政府正在努力平抑商品房价,其目的就是让老百姓在工作了一、二十年后能买得起房,我们工作了几十年,仍没有自己的住房,我的退休金仅1132元/月,大女儿退休金今年加了工资才1045元/月,现在想请您帮忙圆我这个梦,也请您帮我大女儿圆她这个梦。
三、住房补贴改房补为货补,是长沙市政府的首创,拉动了内需,推动了房市。为什么就不能首创在棚户区改造,政府获得巨大收益的同时,拿出很小一部分资金来解决棚户区内未享受房改的职工的住房问题?而一再推卸本应承担的责任。gdp增长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公平正义,您刚开完“两会”,应比我理解的更加深刻。
四、棚改时,用城市边缘的直管公房来换我现在居住的直管公房,您以为很合理?而我则认为这是一种强盗逻辑,房改之初长房集团为什么不把能参加房改的直管公房换给我,并让我能参加房改。房子能值几个钱?我住的公房房改时若能买,最多不会超过三四千元,我与丈夫单位无房是事实;我未享受本应享受的75平方米的福利房也是事实;解放前我就一直居住在这仅31.98平方米的房中是事实;到了房改时该房不能参加房改也是事实。请问这是我的问题,还是政府的问题?现在到了商品房的年代,地皮值钱了,面临拆迁就要用城市边缘的直管公房来换我住的直管公房,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隔壁相同的私房,一、二楼每平方米拆迁补偿为1.5万元,如果房改时我租住的公房可以参加房改而卖给了我,棚改时各种补偿加起来也有50多万元。现在政府既不解决我与大女儿的福利房问题,长房集团又要以稍大的公房来换我居住的公房,或以每平方米1600元补偿买断,我与大女儿的福利房问题不就永远解决不了了吗?长沙市的公平正义就是这样的吗?
五、3月15日晚8点多钟,我二女婿向刘、陈二位法官及易志出示了我的《授权委托书》。陈、刘法官问:现在你岳母是什么意思?答:信上已经写得很清楚。问:是想先房改后再拆迁?答:不是,是请求解决福利房问题。问:是一套福利房?答:不是,我姨姐也未参加房改,她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问:这是你岳母的意思?答:她已全权委托给我。(此段对话陈法官有笔录)
六、回复意见中易志近30次上门,是胡乱编造。洽谈前后有二班人马,前有李磊三人,后是易志一人,有谈话记录。洽谈内容:拆迁方主要谈的是棚改政策,我谈的是请他们把信交给您,内容是请求解决福利房问题。
联系人
上门日期
电话联系日期
李磊三人
2009-6-7
2009-5-24
2009-6-24
2009-6-25
2009-6-29
2009-6-30
易志
2009-8-18
2009-11-3
2009-8-20
2009-8-27
2009-8-31
2009-10-12
2009-11-30
2001-3-15
共计上门6次、电话联系8次。
纵观从洽谈到房屋被强拆,期间的是是非非,从表面上看问题出在基层,但我认为根源却是出在长沙市政府的棚改政策,棚改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毕竟是少数,有我同样问题的职工更是少数中的少数(一本租约二本户口,我的大女儿与外孙户口都在我处,她是无房户,十几年在外租房,也从未拿到过一分钱的政府租房补贴),这少数人的问题应该比较容易解决,也应该解决。棚改政策制定时,不解决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住房问题是极不应该的,如果棚改都不能解决这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那这些职工就一辈子都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住房。制定政策时难免有疏漏,但发现问题仍不予以修正与补充,就更不应该。基层无法把我的情况与棚改政策对号入座,但又要完成任务,只能想出奇招、怪招,于是就出了很多状况,其结果我就成了受害者,其实最大的受害者不是我,而是党和政府。奇招、怪招往往会降低党和政府在老百姓中间的威信。
现在有很多城市如北京、上海、丽江等市在制定棚改政策时就考虑了未享受房改、几个家庭同居一室的住房问题,长沙市政府为什么就不肯制定解决诸如此类问题的政策呢?我认为地方政府如果真正关心老百姓,没有政策可以制定政策,目的就是一个:主持公平、正义,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这样的政府才能受到老百姓的衷心拥戴。
房已被毁,言就更轻。复信的目的,是寄希望于万一,并澄清事实真相。如果此信仍不能说服您,您一定要固执己见,并认为我在无理取闹,提出无理要求,我只有上访中央及国家领导人,反映我在棚改时遇到的问题。我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您尽快回信。
此致
敬礼!
杨文彬
2010年3月21日
附件一:长房集团《起诉状》(抄录)
起 诉 状
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 臻
地址:长沙市芙蓉路新世纪体育城回龙苑十一层
被告:杨文彬 性别: 女 民族: 汉 出生年月:1928年4月5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口住址: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24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2、 判令被告腾交现租赁房屋;
3、 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欠房屋租金392.16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18—22号(现18—24号)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长沙房产(集团)于2003年10月28日正式成立后,被告未按要求与原告换签新的租赁合同(该房屋使用面积:28.74平方米,租金:45.51元/月),至此,原、被告之间就该房屋的租赁现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期到期后,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原告可以随时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收回房屋的使用权,被告也应无条件腾退房屋。租赁期间被告拖欠租金累计已达392.16元,且累计欠租时间8个月。原告多次上门催被告缴付房屋租金,但是被告拒不支付。2009年8月27日,原告在该社区工作人员配合下上门送发通知,告之被告限期缴清所欠房租,办理止租及腾房手续的通知。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缴付所欠房租,并以种种理由拒绝搬迁。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居住原告的房屋并拒交房租已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犯。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3日
附件二:我的《答辩状》(抄录)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杨文彬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28年4月5日
身份证号:430104192804051525
委托代理人:陈毅宇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8年6月23日
身份证号:430102195806232515
联系电话:13973121242
答辩理由:
因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居住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2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以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18—22号(现18—24号)房屋系原告所有,并以我未与原告换签新的租赁合同,原、被告该房屋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随时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无条件腾退房屋一事。被告认为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与事实不符。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1、我所住长沙市福星门24号(原22号)房屋,解放前属于私人所有,那时我就租住在此。新中国成立后,1958年房屋改造时该房屋收为国有(该房是直管公房,直管公房由国家所有,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归属原西区房地局西长街房管所管理,后转为现在的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兴资产经营分公司中山经营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故原告应履行原租赁关系,不得擅自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单方面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2、2003年10月28日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于2004年6月10日将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户口复印件交与原告下属中山经营处换发新证(有收件收据为证)。之后原告将现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交给了被告(该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是2002年10月1日签发的,也就是说原告没有换发新房屋租赁凭证给我。因当时是我丈夫办的手续,当时他已八十多岁,他于2008年3月去世,我直到现在才知道原告没有换发新房屋租赁凭证给我)。至于以后是否再需与被告换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通知,且在以后多次缴纳房屋租金时原告房管员未告知此事。
3、我租住的房屋面积为31.98平方米,我现在每月租金为59.90元。几年前,原告对我租住房屋进行了重修,西向墙往外推出一段距离,经原告重新核定房屋面积为31.98平方米(原面积为28.74平方米)。
二、原告诉被告拖欠房屋租金8个月,并多次上门催收房屋租金,被告拒不支付。此纯粹是捏造事实,事实的真相是:
1、解放前我就与我丈夫租住在现福星门24号,几十年来从未拖欠过租金,都是一次性交纳半年或一年的房屋租金,各年中三到十二月份都有过交费记录(有发票为证)。房管所不但从来没有对缴费时间表示过异议,相反对于我们不管是在困难时期还是我丈夫年近九十之时,都主动亲自到房管所缴纳房屋租金,为此房管员深受感动,被历届的房管员称颂,誉为从不拖欠房屋租金、收费从不劳神的模范户。
2、2009年5月我居住的房屋被列入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改项目,该项目指挥部开始与我协商拆迁补偿事宜。6月初,我把《关于请求解决我与大女儿未购买福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交给与我商谈拆迁的同志,请他们转交给张市长,在未有张市长批复意见的情况下,于 2009年8月27日,我女婿接到中山西路棚改拆迁指挥部易志同志的电话,随即我女婿到拆迁指挥部拿了《解除租赁关系腾房通知》。接到通知,见其内容,我甚为反感。本来我想拆迁在即,只要协商成功,房屋租金在补偿时一次结清,如果到了十二月份仍未协商成功,再在十二月份交清全年房屋租金,以免增添原告退款的手续。心虽不平,但我仍以宽容的态度,叫我女婿前去交纳今年一年的租金。2009年8月31日上午8点30分,我女婿到中山经营处姓向的房管员办公室交房屋租金,他说:“现在要到定王台长房集团财务部交”,我女婿随即赶到定王台长房集团财务部,该财务部的一位女同志说:“该房已属棚改拆迁项目,现已不收房屋租金,今年的房屋租金以后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为避免节外生枝,我女婿于当天上午9点左右,打电话将此事告诉易志以求证实。易志说:“是的!今年的房屋租金以后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27日之间,由于房屋已属棚改拆迁项目,原告从未派人上门催缴房屋租金,更没有原告在该社区工作人员配合下上门送发通知,被告拒交房屋租金的事实。
答辩请求:
原告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换发新房屋租赁凭证给我;原告不顾几十年双方并无异议的缴费实情,下达与我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勒令腾房的通知;现又置原告财务部及拆迁指挥部易志确认房屋租金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的事实于不顾,变本加厉地编造多次上门催缴房屋租金,而我一再拒缴的谎言;妄图通过公权机关把我强行驱赶出大半生的栖息之所。其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这种无中生有、制造事端的行为,致使我气忿交加、心神不宁,造成心脏病多次发作的恶果,而且对我的名誉、精神、居住权等多重侵害。我恳求法院:
1、 判令原告向我书面道歉;
2、 判令原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判令原告将新房屋租赁凭证在一周内交到我手中。
3、 驳回原告要求我腾退现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
4、 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委托代理人误工费每天100元,其金额按实际误工天数计算;
5、 我的委托代理人由于本案频繁请假,有可能造成失业。如果失业,到时,我将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我的委托代理人待业生活补偿费每月1000元,共计6个月,共计人民币6000元;
6、 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由于原告诬告我,造成我名誉、精神、居住权等多重侵害,且多次发作心脏病,我保留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原告的权力。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附:1、答辩状副本 份;
2、证据 份。
答辩人:杨文彬
2009年11月3日
证 据 清 单
1、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兴资产经营分公司中山经营处收件收据;
2、 历年房租缴款发票;
3、 直管公房住房租赁凭证;
4、 长房集团《解除租赁关系腾房通知》;
5、 写给张市长《关于请求解决我与大女儿未购买福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
6、 福星门24号所立户主杨文彬、丁琳两本户口。
附件三:此信作为证据是为了证明我于09年6月初就请拆迁指挥部转交这封信
关于请求解决我与大女儿未购买福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张剑飞:您好!
我叫杨文彬,现与大女儿、孙子居住在开福区中山西路福星门24号,一家三代三口租住在三十多平方米的长沙市开福区房产公司房屋。
几个月前,看了您在中央电视台与专家的访谈节目,在该节目中您就长沙市棚户区改造的问题畅谈了本市政府的一些想法与举施,表示长沙市棚户区的改造不但要搞好城市建设,同时也要改善提高棚户区居民的人居环境,针对专家提出的如何改善提高棚户区居民的人居环境,您回答:要使每户居民的拆迁补偿款能买到相应的新居。这种针对性很强的举措,表明长沙市政府对棚户区居民是采取一种负责、务实的态度,为此特致信向您反映我及我大女儿的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我是长沙市西区医院的针灸主治医师(中级职称),老伴是一名长沙市饮食公司的普通国家干部,建国前我们就租住在福星门24号,面积仅为三十多平方米(该房屋产权至今属开福区房产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国家一直比较困难,人居环境都不好,加上俩人工作单位都无宿舍,几十年来只能居住在此,期间养育了三个孩子,五个人居住在仅三十多平方米的房子中。其后三个孩子先后成家,但在长沙市肉食公司退休的大女儿(近年来她患老年痴呆症,现已发展到生活不能自理,养老金:九百二十九元)早在十几年前就离婚,由于离婚前居住的房屋属对方单位,当时国家还没有实行福利购房,因此她从未享受福利购房待遇,由于我的住房太小,大女儿离婚后,十几年中她只能与儿子(现35岁)在外四处租房,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
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开始实行福利分房,而我居住的房屋不属于购买范围,而我大女儿离婚后,其单位一直未给分房,因此都未能享受国家对职工实行的福利购房的优惠政策,此情况一直延续至今。
今年,长沙市政府为了城市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对我居住的区域进行棚户改造,其《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改善人居环境》、《公平、公正、公开地依法拆迁》的宣传横幅比比皆是,深入人心。闻之、睹之,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在有生之年可以告别危房,迁入新居,忧的是政府是否会顺利解决我与大女儿的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企盼、焦虑兼而有之。
近期拆迁的同志到我的居处,传达了拆迁补偿费的标准,因我居住的是开福区房产公司的公房,其补偿每平方一仟六佰元,我的房子三十多平方,拆迁补偿费仅几万元,只有一仟一百三十二元退休金的我哪能买得起房子,个中滋味,不是当事人,难以体会。为此特向您倾诉我的感受及想法:
一、 福利购房是国家而不是单位在计划经济年代对长期低工资的职工的经济补偿,想当年福利购房时,我与老伴工龄加起来近六十年,如果说有福利房买(按当时的政策,我可享受七十五平方米),工龄折算后购房款只要一万元左右。我俩完全有支付能力,如今房子升值为几十万元。
二、 经济实用房、廉租房与福利房完全不同,福利房的购置是国家对计划经济年代职工长期低工资的一种经济补偿;而经济实用房、廉租房是解决工龄短,不能享受福利房待遇,但工资又偏低的人群住房问题,两者不能混淆。
三、 过去政府有困难,我们能体谅,我深知:国家强,人民富的道理。我与大女儿从未找政府要求解决住房问题,但此次长沙市政府对我居住的棚户区改造,我认为政府已有能力解决我与大女儿未能购买福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理由如下:
1. 福星门地处湘江风光带、五一路、中山路之间,是长沙市可数的最为繁华地带之一,其价值可谓寸土寸金。
2. 棚户区的房屋大多是二层楼房,相对其它大多六层楼房的区域,每户占地面积远远大于其它区域,因此拆迁同样的土地面积,其拆迁补偿费用大大低于其它区域。
3. 原湖南新华印刷一厂处于兴汉门,其繁华程度远没有中山西路,但该地区不管是产权房还是租住的单位房,开发商给的拆迁补偿金高达每平方米5—6仟元。我想,开发商都能支付这样的拆迁补偿金,政府更有能力解决我与大女儿未购买福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
4. 我不能购买福利房,不但比已买了福利房的人多住了十几年的窄小危房,而且比这些人多支付了十几年的住房租金。累计交付的租金已经超过了购买福利房的费用。
5. 党和政府一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并把广大劳动人民谋幸福定为奋斗目标,通过此次棚改,我和大女儿未购买福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一定能够得到顺利解决。
因此我认为此次拆迁,政府理应为我安置一套二房一厅的产权房,而我大女儿也应比照福利房的政策购买一套住房。
以上就是我与大女儿的特殊情况及我的想法。对与错,请指示,并批复。
此致:
敬礼!
杨文彬
2009年6月2日
附件四:《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抄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开民一初字第2966号
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路新世纪体育城回龙苑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全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莉莎,女,系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兴资产经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易志,男,系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兴资产经营分公司员工。
被告杨文彬,女,192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0022号(现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责令被告杨文彬及其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员立即腾空其租赁的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0022号(现24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限被告杨文彬及其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员立即腾空其租赁的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0022号(现24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辉伟
审判员 庞梅霞
审判员 严丽君
开福区人民法院(公章)
2009年11月10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
附件五:《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知》一(抄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9)开民一初字第2966号
关于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开民一初字29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文彬及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员应当立即腾空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0022号(现24号)房屋。由于被告杨文彬及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员未自动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责令:被告杨文彬及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员于2009年11月17日前腾空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0022号(现24号)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章)
2009年11月10日
附件六:我的《民事复议申请书》(抄录)
民事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文彬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28年4月5日
身份证号:430104192804051525
委托代理人:陈毅宇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8年6月23日 身份证号:430102195806232515
联系电话:13973121242
请求事项:
因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居住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2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要求本人及女儿和外孙立即腾空房屋。对该裁定本人不服,请求法院撤销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2966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1、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居住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2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七条所指先予执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我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
2、本案不具备先予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包括的条件第(二)项:“被履行人有履行能力。”明显,本人及大女儿、外孙居住福星门24号几十年,并无他处住房,加之本人已是82岁高龄,且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心肌硬塞等多种疾病。另外,大女儿现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吃、穿、住、行、睡都不能自理);外孙现在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鉴于此种情况,我显然没有履行能力,如果先予执行,我们将会无家可归,流离失所,横尸街头。
申请人认为,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不顾本人实际情况,捏造事实,欺骗法庭,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原裁定,还本人以公道。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文彬
2009 年 11月12日
附件七:《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知》二(抄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知
杨文彬:
根据本院已生效(2009)开民一初字第296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上午将依法对你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0022号(现24号)房屋依法采取强制腾房措施,限你在强制腾房前将你房屋内的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清点完毕并自行带走,否则后果自负。你房内的全部财产将搬至长沙市天心区友园山庄6栋708房。
特此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章)
2009年11月30日
附件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知》三(抄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知
杨文彬:
根据本院已生效(2009)开民一初字第296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上午将依法对你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福星门0022号(现24号)房屋依法采取强制腾房措施,限你在强制腾房前将你房屋内的现金及其贵重物品清点完毕并自行带走,否则后果自负。你房内的全部财产将搬至长沙市德馨园2栋714房,暂时存放。并限你在10天内将上述财产自行搬走。逾期上述房屋的租金将由你们承担。
特此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章)
2010年3月15日
市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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