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岳麓区金星中路格林星城小区的一名普通住户。我们小区佳兴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下,私自将小区经营场所出租用于开设电子娱乐场所(位置位于岳麓区金星中路199号),而且业委会与物业协商未果。根据《湖南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在学校和住宅小区附近是不允许开设的,而此电子娱乐城不仅是开设在小区房子内,周围住宅小区密布,而且马路对面更是咸嘉湖小学。请问在这个位置开设电子娱乐场所是合适、合法的吗?如果真的建成,小区1200多户业主的人身安全怎么保证?噪声扰民的现象如何消除?咸嘉湖小学如此多心智暂不成熟的孩子如何抵制游戏诱惑?这是在祸害我们的下一代。
另,我小区开发商佳兴房地产公司不顾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单方违约,不顾业主的反对,将本在规划内的小区幼儿园三度变更位置,如今更以不符建筑条件要以酒店代替幼儿园,请问如此做法是弃法律法规于不视,弃广大民众的集体利益于不顾的做法吗?
盼回复!!!!
信中反映的问题,我区责成区文体新局调查处理,通过现场戡查和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综合如下:
一、关于设立的问题。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但是《条例》并没有对“周围”进行距离量化;同时,《湖南省游艺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实施程序(试行)》第三条(设立条件)的第二款(设立地点)第二小节明确规定,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距中小学校校门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因此,该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最初的选址并未违反相关法规规定。
二、关于终止审批的问题。11月6日,我局通过《潇湘晨报》,将在金星中路199号格林星城小区二楼商用门面设立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的消息进行公示后,11月7日,陆续接到了格林星城小区7位业主的投诉,这一情况,局班子高度重视,立即着手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场所在设立之初,经我局现场勘测距离合格以后,擅自将消防门的位置改变,导致营业场所距离咸嘉湖小学校门交通行走距离不足200米,鉴于以上两种情况,我局已于11月7日终止了对该场所的行政审批。下一步,我们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该场所进行联合整治,要求该场所在整改验收合格和业主监督同意后,方能重新申报设立。
最后,感谢格林星城小区业主们对我区文化娱乐产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