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芙蓉区辖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2003年3月参加工作。根据长沙市《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细则》,应补发我们2012年1—12月份工资7440元,至今还没到位,绩效奖金也未按文件精神发放,区政府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全年4000元。街道规定公休假也不按政策办,我2003年3月下岗后考进社区工作,按规定到2013年在社区(原单位工龄街道说不算)已有10年工龄,可休10天公休假,但街道说没有10年工龄,只能批5天。这样做对我们太不公平了吧。
贵室转来的市长信箱428488号关于“关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级文件出台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0月正式出台了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细则(试行)(芙民发[2012]67号)文件,《实施细则》严格按照长沙市《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长民发[201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适用范围、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构成和标准以及社区提标后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差额部分将从2012年1月份开始补发,对于此部分的补发资金,区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目前正在对2012年1-12月份补发工资部分的具体人员名单进行统计确认,力争尽快补发到位。
关于绩效奖金部分,我区出台的《实施细则》里已经明确原则上按500元/月,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合理拉开档次,并根据年终考核的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各街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以激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