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桃江县信用联社鲊埠回族乡信用社的站干代办会计,联络员的张益友。 我是86年2月参加工作到今23年工龄,当时虽未签合同但根据劳动法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有统一配备的公章印鉴。各种业务凭证及月报表。全权受理辖区内各项存贷业务。(存款资金达200多w元)并入股3w元。但在国家颁布2005年劳动法后。信用社于2006年8月在我们不知劳动法内容的情况下。以少量补偿金来骗取签字辞退我们。据我们了解陕西与我们同样情况同样条件的站干,在处理方面是按国家颁布2005年劳动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另我是留用的联络员,在2008年10月1日与我签合同到09年09月30日,但在今年4月份,合同未到期时,信用社打印一份自愿申请终止合同书,要求我们签字,我认为不符合合同法。我未签字)我认为同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应享受同等待遇,一视同仁,何况是20多年风风雨雨上门服务任劳任怨为国家创造了财富。最后恳请有关领导伸张正义,秉公办事。按国家法令纠下下面的错误。还我们一个公道。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