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立面装饰等各项建设工程(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基础验线。验线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施工。
南山金城小区深圳赤湾物业擅自建设垃圾场,改变原本的绿化及车位变为垃圾场。我们业主的购房合同的规划图没有标示垃圾场。请还原小区原本的绿化及车位。烦请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市规划局便民服务员
你好:经查,你反映该处并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职能分工,建议你向属地的城管部门反映。
2017-9-18 12:38:06